導讀:眾所周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有針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公告,還可能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的暫停公告……不過,你聽說過“最后通告”嗎?擁有如此個性名稱的通告究竟有何法律依據?又會面臨怎樣的結局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勇進律師團隊為大家解析一則奇葩案件,順便告訴大家遇到這樣的從來也沒聽說過的通告該如何應對。
【案情簡介:征收決定違法竟下“最后通告”?】
2017年6月19日,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包括魏先生在內的10多名委托人的房屋。魏先生等人不服涉案征收決定,向菏澤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菏澤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涉案征收決定。后委托人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確認涉案征收決定違法并撤銷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然而,就是在涉案征收項目存在明顯違法情形的前提下,涉案項目的指揮部卻不甘寂寞,采取了難得一見的奇葩做法。
2019年3月27日,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政府下設的菏澤國際金融商務區(qū)項目征收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出涉案“最后通告”。
通告的主要內容涉及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以及拆除程序,稱2019年3月30日簽訂協議的,享受相關政策。凡屆時仍不簽訂補償協議的,由城市綜合執(zhí)法大隊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被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被拆遷戶不享受相關政策。
委托人將這份“最后通告”發(fā)給在明律師后,律師經審查認為,該通告與一般的通告不同,已經為委托人設定了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會對委托人的財產權益產生重大且直接的影響,遂指導委托人向菏澤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主要的理由包括該通告違反了《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有違行政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比例原則。
【復議獲支持:“最后通告”于法無據】
菏澤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
首先,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p>
本案中,指揮部作為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政府的臨時機構,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不能作為獨立的行政主體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故該“最后通告”的作出主體不合法。
其次,對違章建筑、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而不得隨意以“最后通告”的名義創(chuàng)設程序。
譬如,要認定并拆除違法建筑,需要由城管等部門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而要對涉案合法建筑進行司法強拆,則要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而在這兩個程序中,都沒有一種名叫“最后通告”的程序步驟存在。
綜上,菏澤國際金融商務區(qū)項目征收建設指揮部作出的“最后通告”,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應予撤銷。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雖然涉案通告針對的是所有被征收人,并非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且從名稱上看叫做 “通告”,其所表達的意思比一般的“通知”還要隱晦,容易讓廣大被征收人認為對自身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進而依法不可復議訴訟。而事實卻并非如此。廣大被征收人遇到諸如“通知”“通告”之類的文件,需要由專業(yè)律師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從而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至少,對于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有職權、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自己隨便瞎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