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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中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我們常說的被征收人。但是,遇到只享有房屋部分產權的情況時,許多被征收人就會產生疑惑。自己是否有獲得補償?shù)臋嗬课沂欠裥枰玫绞S喈a權人的授權或是通過其他方法才能獲得補償?那么,部分產權人究竟能否作為被征收人獲得補償?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代理的一起勝訴案例,將帶給您滿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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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案情介紹: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遭遇持續(xù)逼簽】
委托人劉先生在祁縣昭馀鎮(zhèn)友誼西路擁有宅院一處,并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該證記載了其擁有部分產權。
2014年3月10日,祁縣人民政府發(fā)布祁政發(fā)(2014)23號祁縣人民政府《關于山西建材廠宿舍片區(qū)棚戶區(qū)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告》,決定對東至北關村居民區(qū),南至建材廠廠區(qū),西至西北街空地,北至北關村居民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
劉先生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但是,由于補償數(shù)額過低,劉先生一直未能與政府達成協(xié)議。
這期間,房屋征收部門及開發(fā)商試圖通過建立圍擋、割斷網(wǎng)線等非法逼遷手段,迫使劉先生接受不合理的補償標準。不僅如此,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后,祁縣人民政府遲遲不對劉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面對房屋征收部門的逼遷和政府部門的拖延,劉先生決定將維權事宜委托給李順華、謝瑞青兩位專業(yè)征地拆遷律師來代理。在律師的指導下,劉先生以祁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責令被告祁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的一個月內向劉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祁縣人民政府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祁縣人民政府的上訴。
【案件解析: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系法定職責】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祁縣人民政府是否應當對劉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section>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section>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祁縣人民政府負有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法定職責。
其次,祁縣人民政府實際實施了本次征收行為,而劉先生是房屋產權人,其房產證登記的房產在征收范圍內。因此,劉先生屬于被征收人。
這一點,人民法院也在判決中予以確認:“盡管劉某某僅享有涉案房屋部分產權,但該產權份額僅對其補償份額產生影響,并不能否定其作為被征收人獲得補償?shù)馁Y格?!?/section>
這說明,劉先生作為部分產權人,同樣可以作為被征收人,依法獲得應得的補償份額。
另外,祁縣人民政府在上訴中辯稱,其并未針對劉先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事實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負有房屋征收的法定職責,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條件成就后,就應當及時履行。其拖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即構成行政不作為。
人民法院也支持了代理律師的觀點,進一步明確“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職,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的救濟方式,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行政機關不履職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section>
最終,在李順華、謝瑞青兩位律師的代理下,劉先生訴祁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法定職責一案,贏得了最終的勝訴,劉先生在維權之路上又邁出了一大步。
最后,在明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部分產權人同樣有資格作為被征收人獲得相應份額的補償。如果遇到與本案類似的情況,要積極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未配合簽約的情況下,房屋征收相關部門未作出進一步行動,并不代表雙方相安無事、萬事大吉。政府部門的不作為,反而會導致自身權益日漸受損,使維權陷入被動局面。必要時,委托專業(yè)的征收拆遷律師幫您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才是您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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