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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農村拆遷律師維權案例之十五:辦案律師 / 馬麗芬、宋曉峰 ? ?關鍵詞/順義天竺、拆遷裁決書、被拆遷人、撤銷、勝訴

 

??一、農村拆遷律師事實概要

? ? ? ? 李某原系北京市順義區(qū)天竺地區(qū)天竺村村民,在該村擁有面積為700平的宅基地,地上建有住房。李某于2007年5月15日去世,生前育有三個子女,李大、李二、李三,均已結婚生子。父親去世后,李大一家繼續(xù)在此居住。及至2010年9月24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順義建委”)為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順義區(qū)分中心(以下簡稱“土儲順義”)核發(fā)了京建順拆許字[2010]第9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其在天竺地區(qū)進行拆遷?!袄钅场钡恼乇涣腥氩疬w范圍。

? ? ? ? 為盡快確定房屋價值,2013年8月6日,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了房屋拆遷評估。8月10日,李大向拆遷公司、評估公司寄送了評估報告異議書。之后,便杳無音訊。無奈的李大再次向拆遷人提出重新評估的要求,評估公司經重新評估,出具了首評房(2010)字第xx號復核《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評估報告》,評估總價為120萬。實際上,在相同的地理位置,同等面積的商品房的價格已經達到該價格的數十倍。對此,李大三兄妹均無法接受。經過幾輪談話、調解,拆遷雙方始終無法達成補償協議。

? ? ? ?為了早日達到拆遷目的,2013年8月18日,順義土儲向順義建委提出了裁決申請,意圖通過裁決確定補償安置內容。9月12日,順義建委作出了順建裁字(2013)第某某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該裁決書以李大為被拆遷人,并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價為120萬,另有周轉房一處、其他補助費若干;并裁決李大于9月29日前騰房。如果逾期不搬遷,順義建委將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這樣的裁決李大無法接受。經過這么幾年的拆遷“折騰”,李大多少也知道一些拆遷常識,他認為,且不說貨幣補償價極低,不夠三兄妹分的,就是裁決程序也不太合法,于是就向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希望法院能做出公正判決。

? ? ? ?經過一番庭前準備,順義法院確定于2014年1月24日開庭。開庭在即,李大思來想去,覺得這個案子太關鍵了,面對順義建委提交的厚達70頁的證據,自己僅有的一點知識實在無法應對,還是找專業(yè)人士來解決比較靠譜。經過一番甄選,李大選擇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宋曉峰律師。

 

?二、農村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 ? ? ? 律師接受委托時距離開庭僅有6天了,而所有的案件材料才剛剛接觸。如何在不到一周的時間內充分了解案情,準備把握開庭要點,做好充足的開庭準備,包括質證、辯論等環(huán)節(jié)以及突發(fā)情況的應對,對本案的勝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律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zhàn)。但這些對于經驗豐富的兩位律師來說,并非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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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辦案第一輯:全面探析 案情了然于胸

? ? ? ?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案的方方面面,從中提取有用信息,律師與客戶相對而坐,從被拆遷人的戶籍信息、家庭狀況,到拆遷相關的一紙公告、拆遷政策,律師都進行了有針對性地深入了解。經過兩天時間,律師最終從中擷取了對被拆遷人有利的幾點信息。首當其沖的就是裁決中的被申請人主體問題。律師了解到,李某早在2007年就去世了,去世時并未留有任何遺囑,其子女也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因此,李某的三個子女均有繼承資格。而順義建委的裁決僅僅將李大作為被申請人進行裁決,也就是只認可李大有被拆遷人資格,而實際上李大、李二、李三都是該宅基地及房屋的繼承權人,都有被拆遷人資格。單從這一點出發(fā),順義建委的裁決就是站不住腳的。此外,裁決程序也存在重大違法,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李大在法定期限內向評估公司提交了異議申請,而評估公司置之不理,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評估報告當然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另外,裁決認定事實、調解程序等方面也有諸多瑕疵。全面梳理之后,律師對案情已是了然于胸,只待開庭予以痛擊了。

 

? ? ?? 辦案第二輯:針鋒相對 勝訴已然在望

? ? ? 很快就到了開庭的日子,二位律師對此已是胸有成竹。對裁決的事實認定、執(zhí)法程序、法律依據等方面結合順義建委提供的證據進行了一一陳述、辯駁,并重點在裁決主體、裁決依據的評估報告等方面詳細論證了裁決行為的違法性。果不其然,在律師有條不紊的質證和激烈駁斥之下,對方的氣勢節(jié)節(jié)敗退,甚至已有些手忙腳亂了,甚至連村委會不可能知道李大家的繼承情況這樣的理由都搬出來了,著實令人無語。整個開庭持續(xù)了三個小時,律師洞悉庭審節(jié)奏,其觀點也得到了充分展示。從多年的庭審經驗判斷,律師認為此案的勝訴已是十拿九穩(wěn)了。

? ? ? ?辦案第三輯:撤銷裁決 維權自然有道

? ? ? ?2014年5月23日,律師收到了順義法院的判決,不出所料,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大的訴訟請求,撤銷了順建裁字(2013)第某某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更加振奮的是,法院認可了律師提出的關于裁決主體和評估報告有效性的質疑,甚至連裁判理由與律師所述幾無二致!這不能不說是律師參與維權的一大勝利。

? ? ? ?消息傳達給李大,李大非常激動,甚至有點“驚喜”:這就給撤了?律師告訴李大,只要裁決書被撤了,拆遷人就沒有理由強拆了,被拆遷人就可以安心談補償的事情了。李大這才緩過神來,對律師感激萬分。

?三、農村拆遷律師說法

? ? ?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只要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就是法定的被拆遷人,在拆遷中享有被拆遷人的權益,包括了解拆遷信息,參與拆遷談話、調解、評估、裁決等程序,獲得拆遷補償安置。有很多拆遷戶沒有意識到被拆遷人資格的重要性,這一點是需要糾正和提醒的。因為,這不僅關乎其切切實實的拆遷利益,還關系到發(fā)生糾紛時能否成為合格的訴訟主體,從而獲得法律救濟。

? ? ? ? 另外,被拆遷人也需要時時關注拆遷程序的進展,對幾個關鍵程序,比如評估和裁決程序,更是應該時時警醒,而不是消極對待,不理不問。一旦發(fā)現有可供伸張權利的節(jié)點,一定要及時提出來。就像本案中的李大,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如果拆遷人對此視而不見,無所作為,就是違反規(guī)定的,不能依此進行裁決。

? ? ? ?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遷人在各個程序中,都要有保存證據的意識,以便備于訴訟或其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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