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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村拆遷律師維權案例之九十 / 辦案律師:閆會東律師 / 關鍵詞:農(nóng)村拆遷律師、?京石二通道、拆遷、非宅、強拆主體、行政不作為

一、農(nóng)村拆遷律師案情介紹

? ? ? ? 丁女士在房山區(qū)青龍湖鎮(zhèn)某村有一處宅基地,建筑面積達100平方米,這個房屋是她的老伴在世時向村里申請的,還辦理了建房施工許可證和規(guī)劃手續(xù)。

? ? ? ? 2011年,北京市房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為北京首都公路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核發(fā)了京建房拆許字〔2011〕第8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其進行京石二通道(大苑村-市界段)高速公路工程拆遷工作,丁女士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nèi)。因拆遷人在對丁女士的房屋進行評估時,將丁女士的房屋認定為非宅,按照該項目的補償標準,丁女士100平方米的住宅僅僅能獲取20多萬元的貨幣補償,該價格還不夠丁女士的建房成本,雙方對于補償數(shù)額經(jīng)過多次溝通,但是一直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

? ? ? ?2013年4月28日,區(qū)政府、鄉(xiāng)政府、拆遷人等多個部門趁丁女士住院的時候,對丁女士的房屋組織強行拆除。當日,丁女士回家后發(fā)現(xiàn)被強拆的事實,第一時間進行了報警。之后,丁女士及家人多次找到政府部門要求解決強拆補償事宜。但是,半年多的時間過去了,丁女士一家沒有得到任何肯定的答復。所有人都推說事情與自己無關,沒有人為丁女士解決補償?shù)氖乱?。更讓丁女士感到很憤怒的是,自己的房屋補償協(xié)議尚未簽訂,自己的土地上已經(jīng)開始了施工。為了拿回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丁女士無奈走上了用法律維權的道路。于是,她找到了專門辦理拆遷糾紛的閆會東律師,將案情坦誠相告。

? ? ? ? 律師根據(jù)以往相似案例的承辦經(jīng)驗做出如下分析:首先,涉案的項目辦理了拆遷許可證,系拆遷項目,因為是否取得拆遷許可證是判斷行為性質(zhì)的重要標準。有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的基本糾紛解決流程應該是“先裁決、后訴訟、再執(zhí)行”,而本案并沒有裁決程序的啟動,故在房屋所有權人與拆遷部門尚未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未經(jīng)法院裁判的情況下對丁女士所有的房屋進行強拆的行為是違法的;其次,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義務,丁女士針對自己房屋被違法拆除行為撥打了110報警,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不僅未能進行有效制止和偵破,更是拒絕出警,屬于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閆會東律師根據(jù)丁女士的訴求,制定了一套適合丁女士的訴訟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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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nóng)村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 ? ? ?丁女士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取決于證據(jù)。證據(jù)獲取的成敗將直接決定能否確定丁女士房屋被強拆的賠償主體。所謂螳螂捕蟬,黃雀在后,一招用對,全盤皆勝,因此本案如何設計和運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閆律師經(jīng)過深思熟慮,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確定房屋被強拆的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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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辦案第一輯:曲線救國之復議公安機關不作為

? ? ? ?閆律師決定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為被申請人,提起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違法的復議。在復議申請中,閆律師指出:申請人針對這種違法拆除行為撥打110報警,但被申請人不僅未能進行有效制止和偵破,更是拒絕出警,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傷害。

? ? ? ?公民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不受侵犯,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任何事由而非法侵害。無論是拆遷人,還是其他人均不能在沒有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任意損壞申請人的財產(chǎn)。房子是老百姓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資料。拆遷人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采用野蠻拆遷的方法,企圖把申請人的宅基地收回,這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威脅到申請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chǎn),保護公共財產(chǎn),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豆矙C關組織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9號)第二條:“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zhì)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但是遺憾的是,被申請人面對申請人的財產(chǎn)遭到侵犯后,卻怠于履行職責,申請人懇請北京市公安局依法裁判,確認被申請人不作為的行為違法。????但是,令丁女士失望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定:丁女士提出的復議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丁女士應以青龍湖派出所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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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辦案第二輯:雙管齊下之復議、訴訟同步走

? ? ? ?面對這樣的情形,閆律師決定雙管齊下,對公安局的駁回決定,提起訴訟程序。在訴狀中閆律師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安機關負有維護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對于丁女士人身財產(chǎn)遭受嚴重侵害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具有法定保障職責,其對丁女士報警不予理會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行政不作為。其次,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gòu),本身沒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夠作為本案中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 ? ? ?根據(jù)北京市公安局的指引,閆律師也針對青龍湖派出所的不作為行為提起了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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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辦案第三輯:果斷撤訴,提起強拆違法之訴

? ? ? ? 兩個案件立上案后,丁女士就開始了等待期。很快,房山區(qū)公安局做出了確認房山區(qū)青龍湖派出所不存在違法的復議決定,閆律師第一時間就針對該復議決定提起了訴訟。

? ? ? ?幸??偸莵淼奶焯蝗?。一天,丁女士接到了房山區(qū)人民法院關于丁女士起訴青龍湖派出所不作為的交換證據(jù)通知,通過證據(jù)交換,一個我們苦苦尋找的真相終于浮出水面了——強拆主體確認有證據(jù)了。原來,在證據(jù)交換過程中,青龍湖派出所出示了一份青政函〔2013〕123號《關于京石二通道青龍湖段丁女士在某村所建非宅拆遷情況說明的函》,該函中明確寫明經(jīng)過青龍湖鎮(zhèn)政府討論決定對丁女士的房屋進行強拆。

? ? ? ? 拿到這個證據(jù),閆律師果斷決定,聯(lián)系承辦法官,我方提出撤訴。與此同時,閆律師完成了確認青龍湖鎮(zhèn)政府強拆違法的起訴狀,并且順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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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辦案第四輯:正義降臨,法院裁判政府強拆違法

? ? ? ?2014年9月份,起訴鎮(zhèn)政府的案件開庭了。在開庭過程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且爭議很大。鎮(zhèn)政府指出:首發(fā)集團是京石二通道的建設主體,相關單位受首發(fā)集團的委托就該項目工程所進行的拆遷、拆除工作是屬于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理范疇,請求法院駁回丁女士的起訴。閆律師則指出:一、原、被告均為本案適格主體,針對原告:某村村委會的同意接收原告的戶口從豐臺遷回青龍湖鎮(zhèn)該村。其次原告的房屋依法取得了北京市房山區(qū)青龍湖鎮(zhèn)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房山區(qū)村民建房規(guī)劃許可證,因此原告的房屋具有合法的審批手續(xù)。從被告做出的青政函〔2013〕123號中我們可以看出,原告的房屋遭遇強拆的行為是被告所為,因此原告與本案被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是本案適格的原告。針對被告:本案被告被訴的行為是被告對于原告所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另外在被告做出的青政函〔2013〕123號中被告明確認可該強拆行為屬于被告。因此青龍湖鎮(zhèn)政府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二、被告所稱的相關單位受北京市首都公路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該項目工程所進行的拆遷、拆除工作屬于民事行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jù)。被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強拆是依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政建設重點工程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和《京石二通道高速公路工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是屬于政府的行為,而不是民事行為。三、被告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無權作出強拆決定。

? ? ? 2014年11月12日,丁女士收到了房山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法院認定:于2013年4月28日實施的強制拆除丁女士房屋的行為系青龍湖鎮(zhèn)政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在實施拆除行為前對原告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要求,故其執(zhí)法程序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法院確認青龍湖鎮(zhèn)政府拆除丁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 ? ? 拿到判決書,丁女士激動不已,正義終于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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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nóng)村拆遷律師律師說法

 

? ? ? ?在拆遷案件中,有的拆遷戶和拆遷方達不成拆遷協(xié)議,拆遷方通過暴力手段強拆、偷拆拆遷戶的房屋。這種強拆行為無論是依據(jù)國家法律、還是依據(jù)行政法規(guī),都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但是,當委托人到法院起訴時往往遭遇這樣的尷尬局面:沒有證據(jù)證實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強拆發(fā)生后,老百姓通過自身很難找到起訴的證據(jù),強拆者更是矢口否認強拆事實。此時,老百姓必須要向公安機關報警,通過公安機關的辦案確定被強拆的事實和強拆實施主體。一般情況下,大多數(shù)的強拆沒有書面證據(jù),因此確認強拆主體是一個復雜、艱難的過程,需要制定嚴謹?shù)木S權方案以獲知對己方有利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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