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遷律師維權案例之四十/?辦案律師:?楊在明律師 /?關鍵詞:城市拆遷律師、北京拆遷、強拆、拆遷補償、拆遷糾紛
? ? ? 一、城市拆遷律師事實概要
?
? ? ? ?2006年,北京市玉河歷史文化保護修繕項目拉開帷幕。李秀遠(化名)、李光筱(化名)兩人名下的15平方米私有產房(用于餐飲業(yè)經營)在拆遷范圍內,因而拆遷單位將其二人列入被拆遷戶行列,并欲以18萬人民幣對其進行拆遷補償。但李秀遠、李光筱二人認為依房屋用途應當提高補償標準。
? ? ? ? 價格的分歧導致雙方遲遲未能達成協議,拆遷單位遂向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提起了裁決申請。同年10月中旬,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向李氏二人作出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其后的7個月時間里,二被拆遷人以自己的方式——不予以履行表示對裁決書的抗議,然未有對其提起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
? ? ? ?2007年5月中旬,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向東城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裁決書,接到法院通知的李秀遠二人頓陷入焦慮不安!6月中旬,楊在明律師接受了李秀遠、李光筱的委托,再一次介入玉河拆遷糾紛。
?? ? ? 二、城市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
? ? ? ?辦案第一階:中止裁定之申請!
? ? ? ?律師辦案亦講究天時、地利、人和!介入該案之時,楊在明律師的另一委托人胡明義(玉河拆遷項目被拆遷人之一)的拆遷許可證之訴已進入二審程序,裨益于此,楊在明律師向東城法院遞交了《中止裁定申請書》,主張在涉案拆遷項目的拆遷許可證之效力作出終審裁判之前中止對二委托人的強制執(zhí)行裁定程序。
? ? ? ?這一申請雖未取得實質之效,卻為委托人爭取了兩次與拆遷人談話的機會,為失房屋、低補償之危機的避免帶來第一線生機。
? ? ??辦案第二階:規(guī)劃許可之訴訟!
? ? ? 在暫時阻擋住司法強拆裁定的作出之后,為進一步拓開有利局面,楊在明律師發(fā)掘了拆遷人動遷依據之一規(guī)劃許可證,存在諸多法律漏洞,實體違法與程序違法并存。2007年7月初,委托人將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推上了行政被告席。
? ? ? ?然,在訴訟過程之中,東城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zhí)行拆遷糾紛裁決!而時至8月中旬,東城法院結束了對規(guī)劃許可之訴的審理,裁定駁回起訴。訴訟未果,強拆將至,命運再次對兩位當事人開了一個殘酷的玩笑!維權,將如何繼續(xù)?
? ? ? ?辦案第三階:“奧妙”上訴!
? ? ? ?將訴訟程序進行到底——這一抉擇在本案中顯得那么唯一、必要!但如何精準把握最后的訴權行使機會,是對律師的最大拷問!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過程中,楊在明律師先行代為提起規(guī)劃許可之上訴,以阻卻強拆大限的來臨。繼而依據胡明義訴拆遷許可證案的生效判決存在重大事實認定問題,依法申請法院中止訴訟并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糾正前一終審判決。
? ? ? ?歷此上訴,法律關系局面瞬息轉變:拆遷人主動找到李秀遠、李光筱,重新開具補償條件。很快,“息事寧人”便成為該案的尾聲!
? ? ? ?三、城市拆遷律師說法
? ? ? ?李秀遠、李光筱之拆遷個案的突出點在于被拆遷人錯失了對裁決的法律救濟時機,拆遷人欲以司法強拆程序了卻糾紛,故而使挽救強拆僵局的運作空間難免狹隘!如此境遇下,律師如何幫助被拆遷人突圍強拆?
? ? ? ?第一,盡可能多地尋找有利因素。?拆遷項目的對象通常是群體性的,因而同一拆遷項目中的個案彼此之間可能會存在顯性或者隱性的聯系——這一特性不應被忽視。盡管如此這般的個案不同案亦不同審,但最大程度地交錯運用不同個案的有利因素,能為各個案件帶來共贏的結果。具體說來,本案李秀遠二人的拆遷糾紛處理之于胡明義拆遷案的處理,可說是受益匪淺。假使離開胡明義案這一因素,李氏二人之案的處理難度指數勢必徒增!
? ? ? ?第二,注意細節(jié)的考察。?對于維權空間不暢的案件,以直白型違法之處的司法糾正達到對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通常已不具備可能性。此種情況下,去考察案件的細節(jié),尋找有利的切入點應當成為新的辦案思路。
? ? ? ? 原文轉載請注明來源:拆遷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http://www.zgkqc.cn/14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