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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南方農村報訊?(記者樊靜東)“他們說,填好土后就讓我們復耕。”11月12日,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黎村村民梁干洲來到黃家?guī)X,看著正在施工的鉤機,怎么也高興不起來,“這塊地被征用10年了,我們現在還不知道征地是否合法?!?/span>

2005年,中山火炬開發(fā)區(qū)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開發(fā)區(qū)建設公司)和黎村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黎村經聯社)簽訂土地征用協議,約定征用黎村1877畝土地。

2014年5月,梁干洲等村民向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反映,稱火炬開發(fā)區(qū)建設公司在沒有任何批復手續(xù)的情況下,于2005年1月6日、2005年9月30日征用了黎村1800多畝土地。除708畝山地未開發(fā),其余的(被)平整。要求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

2014年8月,中山市國土局給出信訪復函,稱梁干洲等人要求查處的土地是經過2/3以上村民同意(征用的),并已經按照當時的補償標準兌現補償款。同年10月,中山市國土局再次復函,稱有781畝已完善用地手續(xù),余下的尚未辦理,現狀也未發(fā)生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仍歸黎村經聯社。據此,國土局不予立案。

對此,梁干洲等村民不服,稱未檢索到與涉案土地匹配的合法用地批文,認為不存在部分用地已完善手續(xù)的情況。拿到回復當天,梁干洲等村民再次向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查處違法占地申請書”。

今年5月,梁干洲等人將中山市國土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國土局就村民2014年5月29日提出的查處申請不予立案的行為違法。

針對梁干洲等人的申請是否屬于請求履行法定職責申請還是一般的信訪訴求的問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10月13日作出判決認為,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五條“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管轄”、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和第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違法案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的規(guī)定,市國土資源局對轄區(qū)內的土地違法行為負有受理并立案查處的法定職權與職責。梁干洲等人的舉報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市國土資源局應按照上述規(guī)定先予受理,經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查處,即涉案申請屬于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結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的規(guī)定,市國土資源局將梁干洲等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的申請請求視為信訪訴求并按照信訪程序處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市國土資源局梁干洲等人申請的處理,程序違法。需要指出,即使市國土資源局需要辦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轉來的信訪事項,也不能將性質和處理程序均不相同的申請納入信訪救濟途徑一并處理,兩者應分別處之。

法院同時認為,中山市國土局提交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批復,無法證明有關土地征收或部分完善用地手續(xù)的事實。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批復所涉土地與梁干洲等人舉報所指的土地是否同一無法判斷。第二,即使二者同一,但上述批復涉及中山市火炬開發(fā)區(qū)黎村和珊洲村,據此無法判斷黎村或珊洲村分別有多少土地完善了用地審批手續(xù),又有多少的現狀未發(fā)生改變。因此,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所作出的答復主要證據不足。

據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對梁干洲等人提起的申請作出的處理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11月17日,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下發(fā)告知書,稱涉案土地部分已經辦證、未辦證的仍在組織材料中、尚未完善征收手續(xù)的原狀未發(fā)生改變,以未發(fā)現火炬開發(fā)區(qū)建設公司與黎村經聯社存在違法買賣土地的事實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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