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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近日,河南大學生閆某某掏鳥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聞經法制晚報等媒體報道后引發(fā)了輿論的瘋狂熱議。新浪新聞中心發(fā)起的一項“民調”顯示,高達76%的受訪網友認為該案“量刑過重”。然而根據此后河南檢方做出的說明和法律業(yè)內人士的分析,我們實在很難找出這個判決存在“畸重”的任何有說服力的理由。作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一員,筆者以為關于此事的爭論其實早已跳出了法治的圈子,而演變?yōu)榱恕懊街巍钡钠咦彀松啵瑢嵲谛☆}大做,意義有限。畢竟,再怎么爭議,司法獨立絕不容輿論肆意干預!

 

 

首先必須指明的是,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guī)定,閆某某的行為從客觀上的確符合了所涉罪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門檻”,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半已屬于在該量刑幅度內的從輕。

? ? 目前輿論爭議的焦點,總結起來基本就是兩個:

其一,閆某某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獵捕并出售的是國家珍貴的野生動物。很多網友以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普及極度欠缺為理由,以自己不認識燕隼等國家級保護動物為參照,得出閆某某也不認識這些是什么鳥的結論,而這無疑是荒謬的。根據檢方的說明,閆某某長期加入一個與野生鳥類相關的群,并曾有過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的“前科”。換言之,閆某某在捕鳥方面絕非“新人”,而很可能是個不折不扣的老手。網友們簡單的以己度人,顯然不夠嚴謹客觀,或至少是偏聽偏信了閆某某的一家之言,而置檢察機關的立場于不顧。

其二,閆某某掏16只鳥能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那些強奸、搶劫、故意傷害、貪污受賄的犯罪分子也不一定判得到10年半啊?請注意,持類似的觀點、論調的絕不在少數(shù),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筆者只能以“呵呵”應對了。第一,不同種類的罪之間的社會危害性能夠簡單拿來比較么?桌子和椅子哪個重要,這個不能比;第二,掏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并加以出售的行為難道沒有社會危害性么?只能說是公眾對于這種社會危害性認識不清,對于此類殘害野生動物行為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怎么能說你不認識,它就一定沒危害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初的報道中,媒體記者的撰文堪稱精妙:凸顯閆某某“大學生”的身份,暗示其“涉世未深”,似乎未審先判了其主觀上“不知情”的事實。而對于檢方指控其犯罪的證據及相關闡述卻完全不加報道,反而選擇了閆某某家人要“聘請律師申請再審”這樣的信息加以渲染。凡此種種,皆難言公正客觀,反而是傾向、誤導意味明顯。筆者不知那76%的人中有多少是中了撰文者的招,進而失去了客觀理性看待問題的能力。至少,兩審法院都認定閆某某有罪,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推翻的可能少之又少。即便公眾對于檢方的說辭缺乏信任,也應當公允地選擇“不好說”這一選項以關注后續(xù)調查,又是如何在匆忙間得出“量刑過重”的結論呢?

轟動法律界的辛普森殺妻案告訴我們一個最淺顯直白的道理:司法獨立,絕不容輿論肆意加以干預。即便90%以上的人認定就是辛普森殺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其男友,仍無礙陪審團成員根據“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認證標準給出辛普森無罪的最終裁決。輿論、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對于司法公正確有監(jiān)督之益處,但也有其不可忽視的弊端。筆者以為,若此案真的因這76%的“民意”翻案,那么法治國家便真真成為了一個天大的笑談?。ㄍ跤?/span>/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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