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山東聊城冠縣青年于歡“辱母殺人”案于23日上午9時公開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定罪正確,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改判上訴人于歡有期徒刑5年!對于這一媒體和公眾預期中的“減輕處罰”,筆者謹在此談3點問題,希望能為普通群眾理解此案的終審改判提供幫助。
其一,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存在謬誤。一審判決認為,案發(fā)現(xiàn)場杜志浩等人確實存在違法暴力逼債的行為,也認定了于歡一方強調的杜志浩存在以脫褲子裸露生殖器、逼迫于歡之母蘇銀霞聞鞋等“褻瀆人倫”的侮辱行徑。但卻在理由論述中不當?shù)恼J為上述情況的發(fā)生距離于歡最終持刀捅刺的行為間隔時間較長,從而得出了于歡的捅刺行為不符合防衛(wèi)行為認定條件中的“防衛(wèi)時間”要求——防衛(wèi)行為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進而否定了于歡構成防衛(wèi)行為。二審判決明確糾正了這點,認可了杜志浩前述嚴重侮辱于歡及其母親的行為與其后于歡捅刺行為之間的法律上的關聯(lián)性。
其二,一審判決在對防衛(wèi)行為成立的理解上存在觀念性錯誤,警方的不當執(zhí)法行為對悲劇發(fā)生因負一定責任。一審判決認為,于歡系在民警到場處置的情況下對杜志浩等人實施了捅刺行為,而此時其所遭遇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且民警出警處置使其喪失了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然而一個樸素的道理在于,民警是否出警處置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防衛(wèi)的法定條件是并不一定相關聯(lián)的兩件事。就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民警出警后雖然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勸告雙方“討債可以,不許打架”,但卻未將雙方及時分隔開來并有效制止杜志浩等人對于歡及其母親的不法侵害。民警的上述行為雖不夠成犯罪,但屬于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據(jù)此可知,本案中一審判決的認定結果并未建立在完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而是按照“警察到場就不能防衛(wèi)了”這樣一個錯誤的觀念得出的,顯屬謬誤。而從客觀上看,警方的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確系“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致使在現(xiàn)場難以脫身且因此前遭受奇恥大辱的于歡的心理防線崩潰,最終做出了持刀捅刺逼債者以自衛(wèi)的犯罪行為。誠然,我們不能認為警方的執(zhí)法行為與于歡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就事實層面、道理層面和人情層面而言,這里的因果關系確是清晰、明確的。警方的不當執(zhí)法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和批評,并應當通過此案汲取教訓,下不為例。
其三,本案中媒體、輿論的關注、監(jiān)督對于糾正錯誤判決起到了不可磨滅的積極作用。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征地拆遷維權律師楊在明指出,個別人認為本案系輿論干涉司法獨立的“民意審判”,這是完全錯誤的。正是由于媒體輿論在第一時間對該案一審判決的大量報道、評價、辯論,才為該案最終的二審改判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與契機。試問,如果該案沒有得到全國人民如此高度的關注,二審是否能夠依舊如此改判呢?這是一個明眼人都可以看清的問題。核心在于,媒體、輿論、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裁判有知情權,一審判決只是依法公開宣判并被媒體加以擴散、傳播而讓更多的人知曉而已。這一過程中并不存在任何違反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情形,反而是“民主法治”精神的充分體現(xiàn),輿論的所作所為與司法制度的愿望、要求是完全并行不悖的。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此案一審宣判后的講話言猶在耳:要將個案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要讓重大、熱點案件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蛟S這就是于歡案帶給整個社會的最大教訓和價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