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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強制拆除裁決”并非一個嚴謹的法律術語,它在實踐中大致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針對違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機關直接作出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即行政強拆文書;二是針對合法建筑的拆遷,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裁定,即司法強拆文書。那么,到了這拆遷的最后一步,被拆遷人的房屋還能有救嗎?在明律師又會提出哪些有益的建議呢?

敲黑板劃重點之一: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可復議可訴訟

在“以拆違代拆遷”類的案件中,被拆遷人的房屋極易被規(guī)劃部門或國土部門認定為違建,進而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類似的法律文書。如果被拆遷人對此不理不睬拒絕自行拆除,那么接下來粉墨登場的便是“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這類的“最后通牒”了。對于廣大被拆遷人而言,收到這份文書時不要怕,因為它仍然是可復議可訴訟的。

《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zhí)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這一文書,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送達。

對于拆違而言,雖然見到這份文書時已意味著程序接近尾聲,但只要被拆遷人及時采取法律行動,理論上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強拆推進的腳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及時針對相關文書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遷人暫時解除強拆警報的重要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說法是不保險的。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并不會老老實實的依法作出什么“強拆決定”,而是搞出了“強拆公告”的說辭。而這個公告,很可能是不可訴的,法院會以各種理由不予受理!對于被拆遷人而言,維權的關鍵一定是強制執(zhí)行決定之前的那份行政決定,譬如前文提及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訴這個,爭取將其撤銷掉,是保障被拆遷人房屋安全的最好辦法。因為此時提程序,留給被拆遷人的時間尚比較寬裕。而一旦強制執(zhí)行決定下達,留給被拆遷人的時間往往就所剩無幾了,很多情況下都只是兩三天的工夫。

敲黑板劃重點之二:人民法院的非訴執(zhí)行裁定,幾無有效救濟方式

針對合法房屋的拆遷行為中的“司法強拆裁定”,則幾乎是一種無藥可醫(yī)的文書。原因在于,現(xiàn)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幾乎找不到能采取救濟途徑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xiàn)場調查。請注意,這里的用詞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意味著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根本不會對地方政府部門交上來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進行實質意義的審查,更不會給被拆遷人一方任何陳述申辯的機會。對這種申請的審查是不開庭的,完全是書面審。實踐中,從行政機關下達征收補償決定到法院的司法強拆裁定出爐,往往是一個極為迅速的過程,很多時候被拆遷人根本來不及反應推土機就已經開到門口了。到了這一步,指望人民法院“秉公裁決”,或許并不現(xiàn)實。

也許有的被拆遷人會質疑,法院為什么會這么做呢?筆者提供一個比較客觀中立的觀點來稍作解釋:是否拆房,是一個應由行政機關作決定、處置的專業(yè)的行政領域問題,法院的法官根本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按201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強制拆除房屋根本不需要法院來裁定,而是由政府直接強制執(zhí)行的。這也就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拆遷一事的“專業(yè)性”。新《條例》賦予了法院“最終裁定權”,從程序上對被拆遷人一定是有利的,但到了實踐中,法院的法官未必愿意處理這樣的案件。因為這里面可能牽涉的矛盾糾紛巨大,誰也不愿意給自己惹麻煩。

也正因此,對于非訴執(zhí)行申請的準予問題,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法院極大的自主決定權。執(zhí)行還是不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很難說得上話。而且根據前述《規(guī)定》第9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顯然,“一般”的情況占了絕大多數,且為司法解釋所提倡。最高院2012年發(fā)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guī)定,“裁執(zhí)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huán)節(jié),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是對法院裁定的執(zhí)行行為,而不是一個行政行為。即使法院對強拆違法之訴予以了立案,也往往只會就強拆行為本身(如政府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是否傷了人、砸毀了貴重物品等)進行審查,而不會涉及強制執(zhí)行裁定合法與否的問題。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個非訴執(zhí)行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只能依法申請再審,走審判監(jiān)督程序?!缎姓V訟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不影響生效裁決的執(zhí)行的,遙遙無期的再審程序尚未啟動被拆遷人的房屋就早已化為灰燼了。且不說再審翻盤的可能性極小,即使實現(xiàn)了逆轉,被拆遷人也只能去走行政賠償程序,最終拿到手的賠償是多是少,也是無需言說的事情了。

當然,從開拓思路的角度講,被拆遷人此時還可以嘗試去找一找檢察院,爭取檢察院提抗訴。但根據2015年最新的《適用解釋》,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必須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等前提下才可提出,實踐中,找檢察院這招很多人用過,但效果確實不佳。

在明律師最后想指出的是,強制拆除裁決的下達對于廣大被拆遷人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可供救濟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很可能并不能阻止房屋遭到強拆。避免陷入這一“絕境”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將維權的時點大幅“前提”至征收補償決定作出之時。如果及時對這一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么強拆自然就不會那么快的到來,留給被拆遷人去協(xié)商、溝通、博弈的機會就還會很多。實踐中,很多征收補償決定的違法性是非常明顯的,簡直可以用罄竹難書來形容,只要及時提起程序,干掉它并不在話下。在明律師在此真誠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能擦亮眼睛、打起精神,不要輕易錯失維權的大好機會,最終面對著房屋被推平后的瓦礫而傷心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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