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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相較于許水云之類案件中的違法暴力強拆,逼遷(或曰逼簽)行為的發(fā)生幾率更高,被征收人面臨其考驗的可能性也更大。這是因為逼遷的法律風險相對強拆而言較低,且手段方法豐富多樣,足夠征收方在一定期限內變著法兒的逐一使用。而對于被征收人而言,這類手段則會向其施加極大的心理、精神層面壓力,很多被征收人就是在此迫不得已的情勢下才被迫“自愿”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吞下了不公平補償?shù)目喙?。那么,面對找上門來的逼遷,被征收人究竟該怎么辦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拆遷律師為大家強調兩個你必須要堅決落實、不打折扣的重要步驟……

其一,及時報警,充分取證

實踐中,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在接受委托時往往會對涉案房屋面臨逼遷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進而根據(jù)具體情況給出防范應對的方法來。但不可否認,一些被征收人容易對此置若罔聞,沒當回事,抱著僥幸心理認為此類情形不會發(fā)生在自己身上。而一旦逼遷來襲,被征收人往往不能按照律師的指導落實“報警+取證”這一維權的重要步驟,這就為日后的維權帶來了困難和麻煩。

我們的建議很明確,在面對諸如破壞水電管路、砸門窗、扔爆竹、潑大糞、放蛇甚至上門輪番威脅的情形時,及時報警與充分取證須同步進行。一方面,反復、多次、多人撥打110報警,直至警方出警處置為止;另一方面,利用手機、錄音筆、攝像頭等多種設備第一時間進行錄音、拍照、錄像取證,將上門逼遷人員的面部特征、身著制服、所乘車輛等能夠反映其身份信息的內容記錄下來。兩者相結合的同時,盡量避免正面的肢體沖突,杜絕過激的“自衛(wèi)”舉動,沉著冷靜的與之周旋,便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所能做的最佳應對了。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部分被征收人對于我們反復提及的上述應對原則持消極、負面態(tài)度,認為報警警察很可能不來,取證的設備很可能在第一時間即遭損毀而無從取證——“上門人員先砸探頭”的說法十分常見。若這種論調成立,那么被征收人所能做的似乎就只有坐以待斃了,而這正中上門逼遷人員的下懷。故此,做與不做,實干與空談,區(qū)別就在于此。預設極度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前提,本身就是不符合認識事物的客觀規(guī)律的,不是正確的維權思考方式,被征收人需要有意識地對這種“維權無用”論進行抵制。從在明律師代理的大量案件的情況來看,“報警+取證”是一個“東方不亮西方亮”的組合,各種手段方式都用上,總有一種能夠幫助被征收人實現(xiàn)依法取證的目的。

其二,針對逼遷行為的性質啟動必要法律步驟實施直接救濟,兵來將擋水來土掩

譬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那么對于其中明確提及的斷水斷電等逼遷手段,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采取行動爭取將其影響降低到最小,以確保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條件,將依法維權的基礎條件保存下去。實踐中,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有關企業(yè)恢復供水、供電,要求電力、水力主管部門對無故斷水斷電行為進行查處等途徑均是被征收人可以考慮的選擇。事實上,逼遷本身存在“柿子專揀軟的捏”的特性,一旦被征收人能夠直接通過法律途徑挫敗這些“陰招”,將情勢恢復到逼遷實施以前的狀態(tài),那么逼遷者的囂張氣焰勢必會受到抑制和打壓,被征收人所爭取的平等協(xié)商機會也將會持續(xù)增大。

再譬如廣為被征收人所憎惡的“株連式”逼遷,同樣都有其相應的“抓手”。實踐中可見房屋的產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撤證”,經營性用房的稅收狀況,被征收人親屬在編制內事業(yè)單位的工作問題甚至是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等等,幾乎所有你可能出現(xiàn)法律“小辮子”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征收方拿來利用一番作為施壓工具。此時,直接對有關問題進行強勢回應是必要的,例如對于想要“撤證”的,往往需要組織相關證據(jù)據(jù)理力爭,或挫敗其撤證圖謀,或將其撤證的有關行政決定再次撤掉。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違法逼遷的危害性絕不亞于違法強拆。這里面征收方的“軟硬兼施”對于被征收人的心理沖擊不容忽視,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其嚴重危害尚未顯現(xiàn)時及時、堅決采取措施,運用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從實踐中的情況看,能想到的方法、路子從來都不少,關鍵在于能否最終得到落實的執(zhí)行力。畢竟,面對徹頭徹尾的違法逼遷行徑,作出反應是法律賦予每一個被征收人的權利,我們不應輕易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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