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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fù)核

【本網(wǎng)訊】由本所王金龍律師代理的湘潭何某訴湘潭縣國土資源局、湘潭縣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處罰一案,經(jīng)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湘0321行初6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湘潭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潭土天易罰字(2017)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二、撤銷湘潭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潭復(fù)決字【2017】10號《行政復(fù)議決定書》。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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