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征收補償決定在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中的地位無疑舉足輕重,屬于“咬著牙都要訴”的范疇。本文,看在明律師李群杰如何力挽狂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訴撤銷補償決定,令出現兩處荒唐違法點的補償決定灰飛煙滅……
【法律分析:棚戶區(qū)改造中的這兩個法律點,必須清楚】
問題一: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補償標準應當是什么?
這一問題的答案只有一句話,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590號令)第19條之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正所謂“市場比較法”,被征收人無需懂得多么專業(yè)的評估領域知識,只需用自己的房屋與隔壁的房屋一比較,就能得出一個八九不離十的估價心理預期了。
問題二: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怎樣選定?
這一問題的答案同樣只有一句話,即590號令第20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簡言之,評估機構要么由被征收人直接協(xié)商選定,要么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抽簽、投票、搖號等方式選定,就是不能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
【基本案情:異想天開的棚改補償方案】
委托人何先生一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同心縣某鎮(zhèn)擁有合法的商業(yè)用房,占地面積1000多平方米。2016年3月,縣政府作出《關于棚戶區(qū)改造某片區(qū)一期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涉案房屋被劃入該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范圍??h政府根據其2015年11月印發(fā)的《縣棚戶區(qū)改造實施意見》所確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確定了對涉案房屋的補償數額,卻招致了何先生一家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這一補償標準嚴重不合理,且嚴重違反了征收領域法規(guī)規(guī)定,法律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了其合法財產權益。2016年12月,縣政府眼見與何先生一家簽約無望,遂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司法強拆進逼。何先生遂委托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征收補償決定。
庭審中,接辦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群杰律師指出,涉案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有兩點頗為不同尋常:
其一,征收補償決定對于補償標準的描述是這樣的——若被征收人選擇按貨幣補償,按《通知》(即前述實施意見)被征收人應得貨幣補償金額為127萬元;若被征收人不認可上述補償標準則可采取評估方式,按評估價補償。評估公司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選定。最后評估出來的結果加在一塊兒僅有43萬余元。
顯然,涉案補償方案將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混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補償標準:貨幣補償就是“一刀切”,無需評估而直接算金額;產權調換則需要評估,但評估機構只能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選定。這一“創(chuàng)新”做法的目的似乎在于通過政策設定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但卻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且事實上違背了590號令所明文規(guī)定的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唯一合法補償標準——按市場評估價補償!據此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也顯然不符合590號令的規(guī)定。
其二,即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直接指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縣政府始終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評估公司的選定是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多數人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的方式進行,反而是在征收補償決定中載明評估公司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直接指定的,這一做法顯然不符合590號令的上述規(guī)定,直接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同時,涉案評估報告還存在評估時點選擇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間不吻合等情形,這些違法點均被李群杰律師一一敏銳捕捉。
最終,法院采納了李群杰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縣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多處違反法定程序,判決予以撤銷。至此,對被征收人合法補償權益威脅極大的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決定在司法的全面審查下化為烏有……
在明律師李群杰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現階段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一大特點就是通過政策手段對590號令的既有規(guī)定進行“改造”“變形”,從而滿足征收方的政策目的。但這樣的改造、創(chuàng)新絕不是無限度的,尤其是不得出現較590號令減損被征收人權益的情形。被征收人一旦發(fā)現自己面臨的棚改項目出現了類似于本案的情形,完全可以果斷聘請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代理案件,通過直截了當的訴訟方式為自己的補償權益奮力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