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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張新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首先,抓源頭!對棚戶區(qū)改造建設項目說“不”!眾所周知,棚戶區(qū)改造是地方政府為了改善棚戶區(qū)內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而實施的民生工程和發(fā)展工程。但涉及本案,李女士的房屋所在區(qū)域并非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被告方無法提供李女士等其他被征收人房屋屬于危房的證明即危房鑒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但被告并沒有提供該法定證據,因此涉案房屋征收決定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征收補償決定也自然自始無效!
其次,抓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而涉案征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進行論證,沒有征求公眾意見,顯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提出意見的權利。
另外,被告沒有依法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也無證據證明補償資金足額到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之規(guī)定。
最后,寧志武律師又指出涉案評估報告嚴重違法,房屋評估價值與相同地段的房屋差距懸殊,嚴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guī)定。
整個庭審過程之中,面對寧志武律師的全面發(fā)難,被告方理屈詞窮,庭審結束后悻悻而歸。就在庭審結束后的第十天,被告區(qū)政府便主動作出關于撤銷對李女士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文件,維權取得了階段性的重要進展!
李女士收到區(qū)政府作出的撤銷補償決定的決定后喜大普奔,多日來的煎熬終一去不復返,而之前頻繁去商鋪購物鬧事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也一同失去蹤影。
聶榮律師團隊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逼遷、騷擾的手段永遠是無窮盡的,而且永遠是征收方居于主導、領先地位,因為老百姓不可能沒事干整天琢磨這些“歪招”。遏制這種勢頭的關鍵就在于依法維權,打準要害,一旦征收項目所依據的主要步驟、程序的問題暴露,逼遷、騷擾之事也自然會偃旗息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