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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一個不多見但足夠有趣的案例,在明律師黃艷為大家普及一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小常識……
【基本案情:回遷安置遭遇僧多粥少?】
2004年9月,孫先生將自己的一幢三層小樓中的二、三層及一層門面房后的院子及院內廚房、廁所、樓梯、大門等全部出售給孫女士,自己僅留了一層門面房繼續(xù)使用。雙方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
2013年,徐某及其經(jīng)營的某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擬在孫先生、孫女士及其街坊鄰居們的房屋所在地開發(fā)修建一處商業(yè)樓盤,并陸續(xù)與業(yè)主們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其中,孫女士于2013年3月18日簽約,孫先生的兒子小孫先生(注:孫先生已去世)于2013年3月24日簽約。二人所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與其他街坊所簽協(xié)議類似,均約定了回遷安置門面房及住宅,且其有權就樓層、位置優(yōu)先挑選。換言之,回遷安置的門面房、住宅信息并不明確具體。
2016年,開發(fā)樓盤項目竣工。街坊們先后在原房屋位置挑選了回遷的商鋪。而孫女士、小孫先生一看卻傻了眼:原址上新蓋的商鋪只有一間,兩人卻是樓上樓下的鄰居關系。小孫先生認為這間商鋪應該歸自己,因為自己原來的房屋就是商鋪;而孫女士則認為,新蓋的商鋪是蓋在自己的小院里,而小孫先生臨街門面的原址已經(jīng)被建成了道路。
2017年,孫女士、小孫先生先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自己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開發(fā)商徐某履行協(xié)議,將前述商鋪交付并過戶至自己名下。兩戶人爭奪一間商鋪,這唯一的商鋪到底該歸誰所有呢?
【律師解析:“一房二賣”如何破?】
在明律師黃艷認為,本案中的糾紛在拆遷領域并不常見,但實際上屬于“一房二賣”的范疇。因此,對于本案的處理應當結合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進行。
首先,孫女士、孫先生的兒子分別與徐某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均屬于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均屬于有效的合同。
其次,因兩人所持合同都有效,但商鋪顯然僅能履行給一方。具體給誰,就需要參考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二人均未就涉案商鋪辦理產權登記,均不涉及款項支付,故應當是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那么,孫女士的合同成立時間早于孫先生,有權請求交付涉案商鋪的應當是孫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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