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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商鋪拆遷系列八 /?辦案律師:楊在明 /?關鍵詞:北京拆遷、楊在明、回遷、強拆、聽證

【事實概要】

李緯方(化名)為外國公民,其在北京市崇文區(qū)前門大街有一處商用房產,面積約132平方米。緊臨該房產,另有面積為25平方米的自建房兩間。2006年,“城中村”環(huán)境整治工程展開,李緯方的房產位于該工程拆遷范圍之內,拆遷人崇文區(qū)市政管理委員會要求對其132平方米房產進行貨幣補償107.5萬人民幣,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19.8萬人民幣。李緯方則希望進行回遷或是他地房屋安置。故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時至2007年7月10日,強拆聽證會即將舉行當日,李緯方找到我代理其參加聽證。聽證會后第二日,李緯方正式委托楊在明律師代理其拆遷法律事務,期望其房屋避免被強拆,并實現(xiàn)回遷或房屋安置。至2008年1月代理關系終止之時,雖然強拆令的到來未被阻止,但強拆卻被成功地阻擋!

【辦案掠影】

從準介入該案時,李緯方的房產離強拆已是近在咫尺:聽證會一開,強拆令很可能接踵而至。如何改變房屋的強拆命運便成為“近憂”!近憂何解?需遠謀——法律內外共相濟!

法律之內

——聽證會第一濟

2007年7月10日下午,崇文區(qū)房屋管理局主持召開強拆聽證會。聽證會始末被違法現(xiàn)象充斥,主持人未按照聽證程序對聽證主持成員、應邀人員加以介紹,對委托人方所提回避請求自行決定不予支持,非法限制聽證參加人的合法陳述權利,明顯偏袒拆遷人一方,聽證核心內容偏離。對此,楊在明律師向崇文區(qū)政府遞交了法律意見書,要求宣布該次聽證會無效,應重新召開。民俗曰:“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一法律意見書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為委托人爭取到協(xié)調會的召開,亦阻擋了強拆令的迅速下發(fā)。

——協(xié)調會第二濟

2007年7曰16日上午協(xié)調會按時舉行,由當時的崇文區(qū)政法委書記主持,而房管局、司法局、規(guī)劃局、街道辦、政法委、拆遷人、拆遷方委托律師、評估公司均到席參加了此次協(xié)調會。協(xié)調會中,與會政府部門認真聽取了代理律師楊在明所指出的強拆聽證會諸多違法之處,以及拆遷行政裁決據以做出的評估報告失效與撤銷該裁決之因果關聯(lián),因被拆遷人系外國公民而應當慎重對待強拆的采取等幾點意見。

——行政復議第三濟

行政復議是一道并列于行政訴訟的行政法律程序,且其成本低于訴訟,因此,本案中的核心救濟策略之一就是行政復議。2007年7月下旬至同年12月上旬,楊在明律師先后以拆遷行政裁決書、拆遷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為客體,分別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在此期間,《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雖然最終作出,但并未對委托人的產權造成實質影響,換言之,強拆令并未執(zhí)行。

——行政訴訟第四濟!

為達到震懾效果,2007年6月中旬,崇文區(qū)2008環(huán)境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崇文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崇文區(qū)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等11行政主體以一紙通告將李緯方未登記但在2006年北京市規(guī)劃圖中已被標注的自建房強行拆除。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沒有制作法律文書而導致法律程序缺位,不具備合法性,因此,楊在明律師與委托人毫不遲疑將上述十一主體訴至崇文區(qū)法院,以求維護委托人合法權利。但在我國目前行政訴訟發(fā)展初階,這一“一案訴多被告”的起訴未能得到法院的立案。但這一法律途徑雖敗猶勝,它向拆遷人傳遞了被拆遷人的維權決心,并且進一步讓其看到了強行拆除李緯方房屋的法律依據不足,從而促使拆遷人開始考慮被拆遷人的產權置換要求。

法律之外——信函三救濟!

本案拆遷項目關聯(lián)奧運建設工程,被拆遷人系外國公民,糾結了這兩個因素的拆遷糾紛的解決,不僅在法律的約束范疇之內,還緊密觸碰著當今社會的“和諧”主題。因此,在力圖窮盡各種法律途徑的同時,楊在明律師還輔以了法律之外的救濟方式——致函崇文區(qū)黨委書記、致函崇文區(qū)政法委書記、致函崇文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希望能借此呼吁體現(xiàn)人文關懷的拆遷政策在李緯方的個案中得到體現(xiàn),促成奧運建設與李緯方合法權利的雙贏實現(xiàn)。

【律師說法】

隨著中國01年入市以來,越來越多的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擁有房產。與此同時,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帶來了拆遷的大幅展開。這兩大背景鑄就的一個結果就是:中國的時代產物“拆遷族”出現(xiàn)了非中國公民。拆遷本就復雜,而這套復雜的程序對外國公民而言就更為復雜,所以這類特殊的被拆遷人往往會措施救濟良機。舉之如本案當事人李緯方,在強拆聽證會當天才委托律師,境遇非常被動!一般而言,律師介入越早,可操作空間就越大,實現(xiàn)當事人期望值的幾率也就越大!

總結本案六個月的辦案思路,一如標題——法律內外共相濟。采取這種辦案思路的理由在于拆遷項目社會影響的重要性以及被拆遷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而具體如何內外相濟就應當結合案情具體事實而定。

從本案中體現(xiàn)出來的一個核心法律點是,因奧運工程而進行的拆遷項目,是否可以排除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本案中,拆遷人認為拆遷完成后將進行市政道路建設及綠地建設,無回遷,依項目性質被拆遷人只能依照貨幣補償形式進行拆遷。這一說法及做法都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因此,拆遷的結果表現(xiàn)為道路建設及綠地建設決定了被拆遷人要求回遷的主張不能得到實現(xiàn),但并不意味著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方式選擇權的排除,被拆遷人仍可以選擇調換規(guī)劃市區(qū)內價格相當、使用面積相當的房產。(黃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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