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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及土地被征收,為詳細了解相關征收政策,于2017年7月向區(qū)國土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區(qū)國土作出要求李先生親自跑腿兒去相關單位查閱的答復,但李先生到了相關單位卻吃了閉門羹……

【基本案情:信息公開申請讓自己查?】

因璧城街道某村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李先生位于重慶市璧城街道某村的房屋及土地被列入征收拆遷范圍。2017年7月,李先生通過郵寄方式向重慶市璧山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公開如下信息: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征地告知書及征地報批前程序的證明材料等8項信息。區(qū)國土局于2017年8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其中對申請用地批準后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和征地費用支付相關憑證等2項內容,要求其到區(qū)征地拆遷辦查閱;對申請公開的征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則要求其去區(qū)國土局耕??撇殚?。之后李先生去兩機關申請查閱卻吃了閉門羹,未能查閱到上述信息。李先生認為區(qū)國土局的答復未能完全履行信息公開之法定職責。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

【辦案經過:公開形式必須合法】

聽了李先生介紹的情況后,經驗豐富的聶榮律師指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區(qū)國土局系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此,李先生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有權向區(qū)國土局申請公開征地拆遷過程中與其生產、生活等相關的相應的政府信息。區(qū)征地拆遷辦公室,屬區(qū)國土局直屬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受區(qū)國土局委托,負責實施全區(q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等,故征地拆遷辦既非行政機關,也非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而區(qū)國土局才是組織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法定行政部門,依法應對李先生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在聶榮律師的指導下,委托人李先生向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并繼續(xù)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

庭審過程中,區(qū)國土局認為李先生已經到相關單位進行了查閱,相關單位也向原告提供了查閱,故不存在違法行為。

聶榮律師則據理力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規(guī)定,區(qū)國土局告知內容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李先生為了即時獲取信息,沒有過于追究區(qū)國土局的責任,而是直接去相關單位進行了查閱。但相關單位不給提供,相關人員以涉密為由,不允許李先生拍照和復印,區(qū)國土局至今未能提供其所謂“涉密”的相關依據。故此,區(qū)國土局沒有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最終,區(qū)法院部分采納了聶榮律師的意見,認為原告李先生的請求成立,判決撤銷被告重慶市璧山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并責令其對原告所申請的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聶榮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落地很重要,要對其行為負責到底,不能讓老百姓覺得仍然高高在上,遙不可及。本案中,區(qū)國土局的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但其答復不能讓當事人獲知其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反而要求當事人自行跑路,這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提交申請時明確寫上要求以郵寄方式提供,盡量不自行跑路去進行查閱,這將為后續(xù)的維權創(chuàng)造有利的條件。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yè)從事征地拆遷維權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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