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由本所王金龍律師、陳麗芳律師代理的天津方某訴北京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49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方某支付63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本網訊】由本所王金龍律師、陳麗芳律師代理的天津方某訴北京方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49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方某支付63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