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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

導讀:近期,T市W區(qū)出現(xiàn)征收項目中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房屋即被拆除的現(xiàn)象。即在征收公告作出后短短兩個月內,被征收人未簽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房屋就被征收方強制拆除。那么,在未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房屋因何才可能被拆除呢?被征收人又要提防哪些情況的發(fā)生呢?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為大家淺析這一問題。

情況一: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若認同補償決定上的內容,可以在收到補償款后,于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進行搬遷;若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中會寫明搬遷期限。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決定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此,在明律師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后,應對其予以重視,不可隨意處理,對于補償決定上的補償內容不滿意時,應盡快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益。

另外,如果錯過了對補償決定主張權利的時間,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階段,被征收人也有兩個主張自己權利的時點。

一是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執(zhí)行的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zhí)行人的意見,故被征收人可以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是否具有法律、事實依據提出異議。

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蹲罡呷嗣穹ㄔ簩Α串斒氯藢θ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復》(法行〔1995〕12號)中,寫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

參照上述規(guī)定,被征收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并裁定執(zhí)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情況二:對征收拆遷中的違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在一些項目中,被征收人的無證自建房、未經登記的建筑將可能被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城管、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體以查處違建之名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違建實施強拆,無需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但需要指出的是,對劃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實施違建認定、處置,不得采取“以拆違促拆遷”的意圖操作。動輒制定“配合簽約就不是違建,不配合就是違建”內容的方案、處理意見,完全不符合依法認定違建的原則,已為最高法的相關裁判所明確否定。

被征收人有權在法定起訴期限內針對責令限期拆除文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繼續(xù)爭取與征收方就補償糾紛協(xié)商談判的空間。

情況三:直接以“村民自治”名義實施幫拆

在一些打著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等名義開展的拆遷騰退項目中,“村民自治”的決策權力早已越過了其法定邊界而變得無所不能。

一旦當事農民拒絕在補償、搬遷協(xié)議上簽字,很容易遭到其他已簽約,愿意配合改造、試點村民的“幫助拆除”。至于損失找誰去要,村委會和基層政府都會推給“村民自治”這4個字,農民的權利救濟很容易陷入困局之中。

在明律師需要再次強調,“幫拆”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行徑?!按迕褡灾巍辈痪哂须S意處分村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力,更不可逾越《物權法》確立的產權保護邊界。

遭遇這類未簽約狀況下的拆除,村民可秉持“誰拆的告誰”之原理,并通過及時報警求助、申請查處等舉措進一步明確被告,通過訴訟途徑捍衛(wèi)自己的財產權利,進而解決補償糾紛。

馬麗芬律師團隊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未簽約”絕非不會被強拆的充分條件,這種錯誤認知一定要盡早糾正。事實恰恰是,不配合、不同意簽約很可能會招致強拆或者逼遷,拆遷方不會因此就拿你沒招了。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及時在專業(yè)拆遷律師的指導下采取緊湊的步驟提起程序,才能確保被征收人最終跨過艱難險阻簽到一份自己滿意的補償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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