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由本所劉勇進律師、夏麗麗律師代理的馮先生訴梁山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1)魯行賠再2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一、維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8行賠終18號行政賠償判決、梁山縣人民法院(2020)魯0830行賠初1號行政賠償判決中第一項賠償宅基地使用權價值17039元、房屋室內物品及房屋裝修費價值50000元、搬遷費1675.48元、獎金8000元、選擇貨幣安置時的臨時安置費4787.1元之部分及第二項;二、將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8行賠終18號行政賠償判決及梁山縣人民法院(2020)魯0830行賠初1號行政賠償判決第一項中的房屋賠償款變更為240940.5元,房屋附屬設施賠償款變更為11295元。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