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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動態(tài)

一、江平教授是一位平易近人的老師

昨天聽同事說江平教授離世的消息,我感到很難過,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思緒也隨著記憶回到了十多年前。當年我在法大民商經濟法學院讀書的時候,婚姻家庭法老師和民法老師的導師都是江平教授,他們說經常去江平教授家蹭飯,他家可以隨便去。我和同學們也常在晚飯后聽法學家們的講座。江平教授的講座是比較多的,他總是慢悠悠的走過來,默默坐下,沒有架子,也沒有人找他簽名,每次就像聽一位普通老師講課。以至于我離開母校很多年后,才知道江平教授這么有名。江平教授被譽為法學界的"良心"、中國政法大學"永遠的校長"。作為一名學者和知識分子,他開放自由和獨立思考的思想深深地影響了中國的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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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平不僅是民商法學學者,他還是一位跨學科研究領域的法學家。

我們當年以為江平教授只是研究民商經濟法領域,后來才知道他為民權呼喊,只向真理低頭,他實際關注的領域不僅是民商經濟法,與中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有關的所有法律問題,都屬于他的研究視野。從民法、商法、經濟法、憲法到行政法,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中國法到外國法,甚至于在法學以外相關的政治學和經濟學領域,也都是江平教授的學術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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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平教授與楊在明主任的不解之緣

2016年1月,楊在明主任所在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發(fā)起并成立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首屆論壇籌備時,楊在明主任有幸與江平教授結下了不解之緣。江平教授在論壇期間向主任詳細的詢問了拆遷現(xiàn)狀、拆遷業(yè)務、老百姓對拆遷的認知、辦案時存在哪些困難等情況。江平教授的先進法治思想、體察民情的良苦用心,使大家非常感動。江平教授說:在明律所專注行政訴訟,勇敢直面公權力,為老百姓發(fā)聲,是件了不起的事情?!?/p>

四、江平教授的人生經歷

1.祖籍浙江寧波的江平,1930年出生于遼寧大連,1948年考入燕京大學新聞系,立志成為記者“為民請命”,后來因時局動蕩,1951年被選派到蘇聯(lián)學習法律。

2.1956年任教于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1958年,江平被下放到北京市郊勞動改造,左腳被火車壓斷,從此借助假肢行走。后來北京政法學院完全解散,江平重組家庭,夫妻兩地分居,在公檢法砸爛、法學教育停滯的歲月,江平在北京郊區(qū)延慶一所中學教書謀生。為節(jié)省交通費,每天騎行160里路。他看不到希望,把從蘇聯(lián)帶回來的幾箱書當廢紙賣了,他寫了一首詩:“西天朝圣祖,讀經寒窗苦。誰知歸來后,卷卷皆糞土?!彼麖哪切刑袅艘槐尽顿Y產階級國家民商法》留了下來。

3.1980年代江平回到了北京政法學院任教,率先在國內開設了介紹西方國家民法的兩門課程——羅馬法和西方國家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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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平非常受同學們的歡迎,還參與國家多部法律的制定。1985年,江平作為“民法四杰”之一參與起草了《民法通則》,這被譽為中國版的“人權宣言”,其標志意義超越了法條本身。《民法通則》頒布一年后,江平牽頭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組”。1989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訴訟法》被西方認為是中國現(xiàn)代法制的開端,這標志著政府也可以成為被告,“民告官”成為流行語。

5.1990年,60歲的江平被免去校長一職。在解甲歸田的日子里,江平說話不多,他又開始寫詩了。他退了學校給他分配的校長房子,自己花錢在北京南四環(huán)買了三套連在一起的公寓。這位經歷豐富的學者在自己的大房子里回憶著過去:學過新聞,又投身文工團,還管理過體育;既在英美的教會學校讀過書,也在蘇聯(lián)學過法律;既教過俄語,也教過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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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3年修改憲法的討論當中,江平這個名字又被大家所關注。他在修憲小組專家座談會的發(fā)言影響巨大。他主張不應該頻繁修改憲法。

7. 江平教授大事記:1983年-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曾擔任七屆人大常委、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1995年任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2023年12月19日12時28分,江平在北京中日醫(yī)院逝世,享年9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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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江平教授的觀點

1.2009年11月,成都居民唐某在阻止強拆過程中自焚,拆遷引發(fā)的矛盾沖突愈演愈烈,多位法學家向人大常委會遞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加速了拆遷變法的進程。江平教授表示:新拆遷條例趕緊出臺,是當務之急。第一個問題涉及拆遷與補償?shù)年P系。第二個問題是《物權法》中只提到給予補償,但在法律上如何來行使這個權利,并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F(xiàn)實中,有人起訴的時候,法院往往以這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而拒之門外。第三個問題是《物權法》中只講到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如果是商業(yè)利益怎么辦?沒有說。按道理,如果出于商業(yè)利益的需要,就要經過談判,當事人可以同意轉讓,也可以拒絕。

2.針對《拆遷條例》與《物權法》之間的關聯(lián),面對鳳凰衛(wèi)視記者的采訪,江平教授表示:第一點,2007年通過了《物權法》之后,2001年通過的《拆遷條例》已經不合時宜了,應該修改了。第二點,《物權法》規(guī)定的是征收的事項,符合公共利益的時候國家可以征收。但是《拆遷條例》里面沒有征收的概念,政府來征收,但由開發(fā)商來補償。第三點,《拆遷條例》里授權開發(fā)商給適當?shù)难a償,而《物權法》在這個問題上沒寫清楚,我理解的就是應該公開、透明的給老百姓合理的補償。如果由于不透明,補償不合理,這樣更容易形成“釘子戶”。第四點,確定怎么救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老百姓認為補償?shù)牟缓侠?,怎么才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保護他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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