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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

導讀: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因為沒有詳細的法律指引而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拆法。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這些奇奇怪怪的套路中,最酸澀的劇情莫過于兩種:村委會對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實施騰退,對各種動遷項目中沒簽字拆不動的房屋實施幫拆,美其名曰“村民自治”……

案例一:村委會騰退

B市C區(qū)某街道一村民委員會在村域范圍內張貼了一份《騰退公告》,公告稱為了解決村域內長期存在的社會治安、安全隱患、環(huán)境衛(wèi)生等諸多問題,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條件,本村決定由村委會作為騰退人,對本村村域范圍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附屬物實施自主騰退,同時公示了騰退補償安置方案。

然而細心的村民發(fā)現,在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明細單上項目名稱卻寫為XX科學園三期及XX村棚戶區(qū)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項目。

后經筆者調查,發(fā)現該村也已經納入了XX科學園三期的規(guī)劃用地范圍。

律師觀點一:村民自治不能替代國家征收

頂著綠化隔離、環(huán)境保護、舊村改造等名目進行的村委會騰退,大抵是套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為宅基地使用方案屬于村民自治范疇。

不過在明律師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宅基地使用自治問題,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調整。

比如村莊內因居民點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調整、因地質災害原因進行遷徙、荒地或未利用地等作為宅基地進行分配的方案等。如果要對這類集體內部調整劃重點的話,即不會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如果村委會騰退的項目背后是具體進行了立項、規(guī)劃等審批手續(xù)的開發(fā)商建設項目,或是鎮(zhèn)政府、區(qū)政府實施的城中村類拆遷項目,項目實施的后果最終會(即使暫時未)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則不能套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理解為村民自治。

原因很簡單——《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土地管理法》則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收回、地上房屋征收搬遷只能通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宅基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先補償后搬遷的途徑來進行,村委會顯然不能濫用村民自治逆鱗而行。

案例二:村委會幫拆

J省N市某區(qū)某街道某村村民X女士的房屋遭到非法強拆,強拆人員身份不明。X女士委托筆者代為進行法律救濟。

因房屋位于該村6個村組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征收范圍,筆者代X女士以區(qū)政府為被告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在此過程中,區(qū)政府拿出一份村委會蓋章出具的《情況說明》,稱X女士的房屋位于該村6個村組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搬遷范圍,因該戶沒有提供房屋權證、未能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xié)議,遂村委會按照村民自治的相關要求對該戶房屋予以拆除。

律師觀點二:村委會幫拆是違法的行政機關“延長之手”

村委會幫拆往往會借助村民自治的形式——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具體村民的房屋實施幫拆。然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并未授權村委會對村民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職權。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一些省份、城市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細則性規(guī)定中也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單位。

在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實施的幫拆行為是為了幫助市、縣級人民政府完成房屋拆遷目的,一般應當推定村委會系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延長之手,其幫拆行為是受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后者的鍋,村委會想背也不行。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也不能凡是村委會幫拆,就一律以市、縣級人民政府起訴強拆行為違法,進而申請行政賠償。如果地方性法律規(guī)范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補償職責,而是將相應的補償安置職責分配給了某一政府部門,相關工作具體由該政府部門部署,則應當以相應政府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同時,我們要充分考慮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xx指揮部等主體在拆遷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個案情況準確選定起訴、索賠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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