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高速建設項目征地怎樣補償?
導讀:在近期的咨詢中,很多被征地農民詢問高鐵、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該怎樣補償的問題。事實上,高鐵、高速等項目屬于典型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項目類型,在實施程序和補償安置上與其他征地項目并無太大區(qū)別。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guī)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而高鐵、高速公路等建設行為顯然就是其中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范疇,且屬于十分典型的一類,在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數量也會比較多。
關于這類項目,農民朋友們了解以下3點就夠了:
1.它和一般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方式、項目雷同,無明顯的特殊之處。譬如徐州市在近期發(fā)布的征地補償標準文件中就指出,公路、鐵路建設工程的征地補償標準原則上執(zhí)行本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上級政府另行規(guī)定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簡言之,鐵路、公路征地的補償方面有無特別之處,要看省級政府是否有另行規(guī)定。如果另行規(guī)定存在,農民朋友可以通過相應的網站、自媒體平臺方便的查詢到,知情權是有保障的。
2.這類項目原則上必須由地方政府通過征收途徑推動,不宜采取協(xié)議搬遷、騰退、舊村改造等名義由開發(fā)商、村委會等民事主體實施。
原因在于,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啟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一定要按計劃如期完成的。而協(xié)議搬遷、騰退等項目則需要“商量著來”,不具有行政強制性,顯然與其建設目標不匹配。
實踐中,一些地方習慣于先一戶一戶去談,一戶一戶簽約,最后再針對剩下的戶作出征地批復或者征收決定。
對于這種操作,被征地農民要做到心中有數,如對補償安置方案提供的條件不滿就不要在協(xié)商談判環(huán)節(jié)中輕易簽字,而是要及時在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下準備權利救濟程序。
3.這類項目在過去多采取“先行用地”的審批方式,出現“未批先占”的可能性客觀存在?!督ㄔO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對此有明文規(guī)定,但因《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全新施行,《辦法》中的許多內容與之并不能完全對應。
好在,被征地農民事實上無需為此太多煩惱——報批的程序問題與補償安置利益、條件并無直接的關系。且根據新法規(guī)定的“先簽約,后報批”程序,被征地農民還是要將關注的焦點首先放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的調查登記、簽訂協(xié)議等環(huán)節(jié)中。
那么,農民朋友們最關心的鐵路、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究竟是什么呢?在明律師愿意將《土地管理法》第48條所確立的補償原則、方式、項目和標準再為大家重申一遍,希望農民能夠加深記憶:
1.補償原則: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涉及拆除農村村民住宅的,要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
2.補償項目: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等費用應當予以補償,配合簽約搬遷的應當適度給予獎勵;
3.補償方式:涉及拆除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補償;
4.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省級政府發(fā)布的征收農用地的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確定,也就是每畝地值多少錢;農村宅基地上房屋、非宅建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則可根據省、市制定的具體標準計算補償,也可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單獨列支并給予體現,地方上通常會制定明文標準。
一言以蔽之,高鐵、高速公路建設征地項目并沒什么特別之處,農民朋友們依法冷靜應對即可,無需想得太多,補償低及時咨詢拆遷補償律師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