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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

導讀:不少老百姓遇到房屋突然被不明身份人員強拆,或者在自己外出時,房屋被偷拆的情況。此時,老百姓想打官司卻不知道應該告誰。強制拆除主體無法確認的情況下,到底該如何維權?

法律規(guī)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的必須條件之一。在強拆主體無法確認的情況下,被告無法明確進而無法起訴。

在此,我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明確強拆主體,從而通過有效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可以推定征收部門為強拆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1〕5號)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jīng)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在無法明確強拆行為主體的情況下,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

若既沒有強制拆除決定亦無法明確強拆主體,則可推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2、調查取證,明確強制拆除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民在強制拆除行為發(fā)生且無法確定是否為行政行為、強制拆除主體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查清強制拆除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1〕5號)

第三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jù)證明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經(jīng)公安機關查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強拆行為則以其為被告。若查實系其他行政機關行為,則以具體實施強拆行為的行政機關或其委托機關為被告。

拆遷律師提醒:在面對強拆主體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起訴,但行政訴訟又嚴格受到起訴期限限制。在此,拆遷律師提醒您,應該盡早起訴,避免維權之路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從而影響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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