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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與征地批復中的面積不符時,被征收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jīng)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通常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為,僅僅是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nóng)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仁马棧诒徽魇胀恋厮诘氐泥l(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為,對被征收人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是征收土地批復以及后續(xù)相關征收實施行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在實踐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內(nèi)容與征地批復批準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補償標準等內(nèi)容不相符,該公告行為將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被征收人以此為由,針對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少批多征是征收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要仔細審查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是否都包含在征收決定及征地批復的征收范圍內(nèi),如果不在其征收范圍內(nèi),就要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北京拆遷律師溫馨提示: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轉(zhuǎn)自“網(wǎng)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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