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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導讀:在我國,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算,如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是關鍵。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視為已較為完整地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

在征收拆遷中,如果被征收人對征收方給的補償價格不滿意拒絕搬遷,征收方在趕工期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鋌而走險,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往往被征收人沒有就此事提前向律師咨詢過,沒有防備,也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導致房屋被強拆都不知道是誰拆的,或者知道是征收方拆的,卻沒有證據(jù),導致無法提起訴訟。即使被拆后,有的當事人還是沒有維權意識,一拖再拖,最終導致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案情介紹:

像這種情況,還能訴嗎?

甘肅王女士在公路邊擁有165畝土地,該地上有房屋、廠房、宿舍、圍墻、地坪、砂石料鋪設路面、辦公四周平臺、樹木等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2013年7月、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王女士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分三次被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給王女士造成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

由于沒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強拆時也沒有人在現(xiàn)場,王女士一直不知道是什么人將自己的房屋拆除的。直到2018年,區(qū)政府針對王女士家單方面作出補償決定書,王女士才知道區(qū)政府系案涉征收項目的征收實施主體,是區(qū)政府實施了對自己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的征收行為。

了解到這一點后,王女士立即提起了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此時距離房屋被強拆已經(jīng)過去了將近5年。

一、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從王女士提供的起訴材料可知,區(qū)政府的拆除行為發(fā)生在2013年。如果王女士認為興慶區(qū)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應在法定期限內(nèi)主張權利。王女士于2019年7月18日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屬于超過二年法定期限,依法應不予受理。

但最高院對此案卻有不一樣的觀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如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是本案的關鍵。

最高院認為,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之后,才可公允地被視為已較為完整地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若行政相對人雖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犯,但不知道行為主體,在盡力查找行為主體期間,便計算起訴期限,則不合該條款規(guī)定的主旨,亦有違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本意。

最高院的觀點可以說最大的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此案在強拆案件中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值得被拆遷人收藏。

如果讀完此文還是不能確定自己房屋被強拆是否已過起訴期限,可以向專業(yè)律師咨詢。

通過以上內(nèi)容,相信大家已經(jīng)對房屋被強拆后五年才起訴,為何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遇到拆遷不公平時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本文內(nèi)容還沒有解決您遇到的問題,可以電話或者留言咨詢專業(yè)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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