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租賃國有土地即使被收回,征收方也應當向被征收人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主張被征收人房屋為違章建筑的,亦應履行相關的違章建筑的認定、聽證等《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違法行為,被征收人有權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個體經營者與當地機關單位簽署了關于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協議,并在租賃的國有土地上建設廠房等經營設施。
那么,如果租賃國有土地被收回,房屋在拆遷范圍內的,征收方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嗎?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04年開始與xx縣某園藝場簽訂《租地協議》,租賃位于安陽市某道路交叉口的土地,投資建設了約1500平方米房屋及附屬物,從事石材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河南省、安陽市關于租賃國有土地規(guī)定和《租地協議》約定,張先生有權在使用的國有土地上建設房屋等建筑物。后因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需要占用案涉地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若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張先生租賃的土地的,應給予合理補償。但xx縣人民政府拒絕張先生依法獲得補償的要求,因此張先生拒絕搬遷。
2017年9月,xx縣人民政府雇傭三臺挖掘機強行將張先生上述房屋及附屬物拆除,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張先生的財產權益和經營利益。張先生遂請求確認xx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行政行為違法。
在上述案件中,xx縣人民政府主張其實施的被訴拆除行為合法的理由有二點:
1、涉案建筑物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建筑物所占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實施的拆除行為。
2、該建筑物系違法建筑應當予以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xx縣人民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國有土地已被有權機關依法收回了土地使用權,其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即使拆除違法建筑,也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進行。
本案中,xx縣人民政府在實際拆除行為中,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拆除張先生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租賃國有土地即使被收回,征收方也應當向被征收人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主張被征收人房屋為違章建筑的,亦應履行相關的違章建筑的認定、聽證等《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違法行為,被征收人有權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租賃國有土地被收回后,征收方可以強制拆除房屋嗎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遇到拆遷不公平時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本文內容還沒有解決您遇到的問題,可以電話或者留言咨詢專業(yè)的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