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被拆遷人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自己家的房子莫名就成了違章建筑,一旦被定性為違法建筑之后,拆遷方就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達成司法強拆的目的。認定和拆除違章建筑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那么,到底什么是違章建筑呢?它的拆除程序有哪些?
什么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經所轄部門批準,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
實踐中,違章建筑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6)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建筑。
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zhí)法部門對于發(fā)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fā)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zhí)法證件。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zhí)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zhí)行
執(zhí)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于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
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吹經]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
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guī)定,自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強烈建議你千萬不能再錯過了,否則事實上政府部門認定你的房屋為違章建筑是違法的,但你要錯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這個程序的話,那么政府處罰你錯了也變成是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