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征地拆遷當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經常導致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發(fā)生矛盾。一般來說,在征地拆遷當中,是必須先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然后再進行拆遷,同時,在拆遷方按照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對被征收人補償之前,如果被征收人發(fā)現有疑問或是不合理的時,是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是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制搬遷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之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換言之就是,只有法院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安置補償協(xié)議未達成的或是未落實的,任何單位或是個人都不得實施強制拆除房屋。
其次,如果在達不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必須要走正規(guī)程序才能進行強制拆除。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對于房屋征收的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應當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報請作出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由征收人按照裁決的內容落實補償安置。
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