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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能的主體。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私權利主體,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何為訴訟主體資格?即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則表現(xiàn)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具體到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案件當事人,還需要具體分析。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國家司法機關尋求權利救濟的程序。因此,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顧名思義,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能的主體。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私權利主體,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實務中,如何確定適格行政訴訟主體是常見的一個難點。在一起河北省石家莊市案件中,就遇到了究竟誰是適格被告的問題。涉案當事人是當?shù)卮迕?,在上世紀90年代由村委會組織設計并建設了涉案商鋪和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和經(jīng)營。2019年,當?shù)胤姥纯购抵笓]部,以當事人商鋪和房屋影響河道行洪為由,向其作出《責令限期清楚通知書》,稱要對拆除涉案商鋪和房屋。

而后當事人即以當?shù)胤姥纯购抵笓]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涉案《責令限期清除通知書》。被告應訴,答辯稱其并非法定行政機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當?shù)伛v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經(jīng)城市人民政府決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也可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城市市區(qū)辦事機構,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城市市區(qū)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p>

此外,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河道、湖泊范圍內(nèi)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楚的原則,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清楚的,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因此,涉案被告防汛抗旱指揮部是經(jīng)當?shù)厝嗣裾婪ㄔO立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訴訟遵循“誰行為,誰被告”的基本原則。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以該組織為被告。

本案中,防汛抗旱組織是當?shù)厝嗣裾罁?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授權設立的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關于依據(jù)法律授權設立組織的規(guī)定,且由其作出涉案《責令限期清除通知書》。依據(jù)“誰行為,誰被告”的基本原則,當?shù)胤姥纯购到M織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故被告提出其并非法定行政主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并不成立。

法定行政主體是行政訴訟中當然的訴訟主體,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行政行為的不利后果。在具體案件中,還需要注意區(qū)分,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設立的組織,也是行政訴訟的適格主體。而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界定,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才能對行政訴訟主體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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