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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指南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起訴后,還能強拆嗎

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于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在起訴后,是否還能進行強制拆除呢?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相關部門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相關部門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更不能擅自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必須遵循“司法優(yōu)先”的原則,即必須先等待法院的裁決結果,然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

即使被征收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相關部門也不能隨意進行強制拆除。在實施強制拆除前,相關部門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并在催告期間給予被征收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果被征收人在催告期間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搬遷的,相關部門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于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和維權。同時,相關部門也不能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必須遵循“司法優(yōu)先”的原則和相關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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