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被征收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積極辦理房屋的合法手續(xù),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財產損失。同時,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應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確保合法建筑與違法建筑的區(qū)分處理。
房屋拆遷糾紛中,被征收人在面對政府的拆遷決定時,常常因補償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提起訴訟。在本案中,張某因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要求他自行拆除房屋。張某對此決定不服,認為其房屋部分為拆遷安置房,屬于合法財產,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限期拆除決定。
通過本案的分析,我們可以探討房屋征收中如何合法合理地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
基本案情:
張某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某區(qū)某村六村,建筑總面積為445平方米,其中包括1號建筑(195平方米)、2號建筑(75平方米)、3號建筑(110平方米)和4號建筑(65平方米)。這些建筑物分別由磚墻和板墻彩鋼瓦結構構成。2017年,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經過調查,認定這些建筑物涉嫌為違法建筑,且未能提供合法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017年11月,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向張某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其在三日內自行拆除全部建筑。張某不服該決定,提出這些建筑物部分為2002年通過拆遷安置獲得,屬于合法房屋,且建筑擴建是因房屋質量問題所致,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筑。因此,張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拆除決定,并認為其拆遷安置房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有權對其轄區(qū)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根據調查結果,張某的房屋確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應依法予以拆除。雖然張某主張1號建筑是其通過拆遷安置獲得,但其擴建部分超出了原安置面積,且擴建未依法取得許可,因此應認定為違法建筑。
法院進一步指出,張某雖然認為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擴建,但這一理由不能替代建設許可手續(xù)的合法性要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維持了《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合法性。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房屋部分為合法的拆遷安置房,且拆遷安置房的擴建是為了解決房屋的質量問題,不能簡單認定為違法建筑。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在認定違法建筑時程序合法,且張某的房屋擴建未依法辦理建設手續(xù),屬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法院指出,房屋拆遷安置與違法建筑的查處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便張某的1號建筑是拆遷安置房,擴建部分也需要依法辦理許可手續(xù)。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裁定,駁回張某的上訴。
張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法院未能全面考慮其拆遷安置房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指出,張某的拆遷安置房確實存在擴建問題,但原建筑部分應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南京市某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的拆除決定部分內容不當,將張某的拆遷安置房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其自行拆除,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裁定部分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中的不合理部分,維持對擴建部分的拆除要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在房屋拆遷和違法建筑治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應嚴格區(qū)分合法財產和違法建筑,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筑屬于違法建筑,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查處,但對被征收人的拆遷安置房應當尊重其合法權益,避免“一拆了之”。
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積極辦理房屋的合法手續(xù),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財產損失。同時,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應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確保合法建筑與違法建筑的區(qū)分處理。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積極參與合法的建設程序,確保房屋產權的合法性。面對不合理的拆除決定,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勇敢使用法律武器爭取合理補償和公正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