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0年以來,“縮小征收范圍”已成為征收拆遷領域內的重要發(fā)展趨勢。一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奠定了“縮小征地范圍”的基調,二是城鎮(zhèn)老舊小區(qū)改造大規(guī)模啟動,而以征收拆遷、拆舊建新為主要形式的棚戶區(qū)改造則因此而失去了“開疆拓土”的空間。然而另一方面,老百姓的感受卻與此大相徑庭,疫情防控形勢趨穩(wěn)后各地的拆遷項目大有“不減反增”之勢,大拆大建似乎仍有市場。那么,這究竟是怎么弄的呢?大家又該如何理解和應對新形勢下的新“拆遷”呢?
在明律師通過近期的案件代理實踐發(fā)現(xiàn),很多地方的“大拆大建”已經不再依賴于征收拆遷這種相對傳統(tǒng)的形式,而是逐漸被一些新涌現(xiàn)出的形式所取代。故此,即便征收范圍真的縮小了,也會有其他“范圍”的擴大遞補上來。
譬如以下3種形式就頗值得被拆遷人關注:
其一,拆違建。
在明律師曾多次講過,拆遷和拆違雖然看上去只差一個字,但在法律性質上可謂截然不同。
而在近期的案件中,牽涉違建認定、處置的案件增量巨大,反映出拆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正處于擴大之中。
拆違行動所針對的對象呈現(xiàn)出覆蓋面廣的特點,既針對無證、未經登記的建筑,又特別關注“別墅”等特定對象,甚至出現(xiàn)了許多“當年不違法,現(xiàn)在違法”的事件,全然不顧及歷史遺留原因的客觀存在。
同樣,在老舊小區(qū)改造過程中也會涉及對老百姓的自建房、附屬物進行拆除的環(huán)節(jié),拆違與騰退、棚改等拆遷項目的關聯(lián)度則更加密切。
應對拆違,當事人還是要注意做好以下3件事:
一是要明確自己房屋的合法性依據,收集好能夠證明其系合法建造的證據,究竟合法還是違法自己要心中有數(shù);
二是要留心參與監(jiān)督調查取證等工作,避免因錯誤認定的事實而讓自己的房屋蒙受不白之冤;
三是一旦自己的房屋被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決定等關鍵性文書,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堅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
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細節(jié)是,被作出限拆通知的關注點要集中在“自己的房屋”而非自己本人頭上。實踐中,很多地方出現(xiàn)了將限拆通知下達給村委會、開發(fā)商的情形,但內容卻是要求其限期拆除、騰退當事人的房屋。當事人要謹防自己的知情權、救濟權被剝奪,作為利害關系人同樣有權提起訴訟。
其二,城中村、舊村改造項目密集推進。
此類型的改造類項目,有的系由政府主導的征收行為,但更多的則是由村委會、開發(fā)商等主體介入開展的“協(xié)議拆遷”性質項目。
不征地,但只“拆舊建新”“合村并鎮(zhèn)”是這類項目的最大特點。實踐中,其所依據的補償標準通常是各地方現(xiàn)行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的規(guī)范,但在程序方面的要求則相對寬松許多。
事實上,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施行以來,詬病其程序門檻要求太高,不利于建設項目如期推進的聲音便沒有停止過。“協(xié)議拆遷”則延續(xù)了此前拆遷許可證時代的諸多優(yōu)點,因而逐步獲取了其頑強的存在空間。
應對協(xié)議拆遷性質的各類改造項目,在明律師提示農民朋友做好以下3點:
一是積極參與對村委會、村集體等“村民自治”行為的監(jiān)督,避免權益“被代表”。很多情況下,村民都是在村委會的“帶動”下參與這類項目的,故而“帶頭人”究竟是否代表村民的利益十分重要。
二是不要因貪圖獎勵金等眼前利益而盲目簽訂任何協(xié)議?!皡f(xié)議拆遷”,簽協(xié)議了就會被拆遷。倘若沒簽協(xié)議,無論是開發(fā)商還是村委會,都無權以其民事主體的身份強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三是重點關注涉案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多從提升補償上想辦法。這類項目并不嚴格執(zhí)行《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征地補償內容,在補償方式選擇等許多關乎農民權益的問題上均存在協(xié)商、談判空間。這無疑是農民朋友需要重點加以應對的。
其三,“縮小范圍”不等于“減少數(shù)量”,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仍然客觀存在。
受新冠病毒常態(tài)化防控的影響,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賦予省級政府建設用地更大自主權被明確寫入了202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
在重點支持“兩新一重”(新型基礎設施、新型城鎮(zhèn)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的背景下,農村地區(qū)的征地拆遷項目在短期內從數(shù)量上不會縮小,且因受疫情影響耽誤的一些項目也陸續(xù)進入“將失去的時間追回來”的快速上馬階段。
故此,在《土地管理法》第45條所規(guī)定的6方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下,新啟動的征地拆遷仍將會給農民朋友的生產生活帶來較大的影響,大家仍要做好依據《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知情、參與、監(jiān)督、救濟的準備。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征地拆遷對于農民朋友而言首先是一件好事情,只要其嚴格依法而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權益,由此而帶來生活居住條件的改善提升本身就是政策的應有之義。大家完全沒必要對“大拆大建”“拆舊建新”抱有抵觸情緒,而要學會順勢而為,獲取改革紅利,抵銷疫情對自身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負面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