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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導讀:在征收拆遷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始終是繞不過去的啟動階段步驟,是被征收人全面了解項目信息和性質(zhì),找出切入口的重要前置環(huán)節(jié)。對被征收人而言,凡救濟權利必申請信息公開,這樣講是毫不夸張的。

然而日前拆遷律師在河北省某地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當?shù)亟值擂k事處可謂是“橫扒拉豎擋”,找出各種理由就是不給被征收人公開有關信息。信息公開快變成“信息不公開”了。那么面對這種情況,拆遷律師會怎樣幫助被征收人扭轉(zhuǎn)局面呢?

基本案情:不給看且全都有理由?

所謂“政府信息公開”,自然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但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還真不是這么一回事兒。

委托人高先生在河北省保定市下轄某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并建有房屋。因涉案片區(qū)面臨征收拆遷,高先生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xx市政府于2023年10月作出答復,稱所申請信息應向?qū)俚亟值擂k事處獲取。

高先生隨即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公開的內(nèi)容包括相關單位或企業(yè)就涉案征收項目與村委會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或者拆遷相關的協(xié)議;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或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2023年10月下旬,街道辦事處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為申請人所申請事項描述不清,需要其補正;且涉案主體簽訂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屬于第三方隱私,不屬于可公開的范圍。

委托人不服該答復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x市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涉案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至此,委托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之路似乎走進了“死胡同”。

那么街道辦給出了兩方面不給看的理由到底能否成立呢?委托人高先生在拆遷律師指導下,向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街道辦事處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其限期就申請事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提供所申請的信息。

律師解析: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屬可公開范疇。

庭審中,被告街道辦事處辯稱原告高先生申請公開的補償安置相關協(xié)議涉及第三方的財產(chǎn)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且依申請公開可能損害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街道辦征詢被拆遷人意見,得到的答復是不同意公開。據(jù)此,其作出不予公開的答復是完全合法的。

xx市政府則從程序上強調(diào)其復議決定的作出合法,原告高先生未在補正期限內(nèi)提供補充說明,應視為其放棄申請中的第一項內(nèi)容。

拆遷律師則指出,本案中被告街道辦事處否定原告的兩項信息公開申請均不成立。首先,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0條的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據(jù)此,本案中街道辦應當單獨給予申請人“補正告知”,而不是將補正告知直接作為給原告的答復內(nèi)容,其針對原告申請的第一項內(nèi)容的答復明顯不合法。

此外,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屬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范疇。而《條例》第15條還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本案中涉及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雖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個人隱私,但為保證征收拆遷中“公開透明”的原則及符合《條例》對征收行為信息的特殊規(guī)定,個人隱私需讓渡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街道辦并未提交其曾征詢第三方的證據(jù),所作答復缺乏證據(jù)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傊?,被告街道辦眼中不予公開的信息,依法均應當予以不打折扣的公開。

拆遷律師提示:

2024年9月11日,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24)冀0681行初115號《行政判決書》,一審判決撤銷被告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10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對原告所申請的事項給予公開和答復,撤銷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初步維護。涉及該項目的其他多戶被征收人也于同日收到了裁判內(nèi)容近似的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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