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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農(nóng)民群體對于集體土地變性為國有土地總是后知后覺。對他們而言,法律賦予的知情權、異議權,多數(shù)時候仿佛都是紙上的權利,看起來很近,用起來很遠。他們之中十有八九可能認為,蓋著政府紅彤彤鋼印的征地批文總不會是唬人的,征了也便征了,沒必要再多說多計較些什么。然而事實果真如此么?未必。

【基本案情:承包地出租十余載,租金沒了,地也沒了?】

2001年12月,坐標河北省任丘市某辦事處某村,家家戶戶基本都與村委會簽訂了一份《租賃協(xié)議書》,將自家的承包地出租給村委會,由村委會對土地統(tǒng)一平整后開發(fā)建設了廢舊鋼鐵交易市場。作為對價,村委會每年向村民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租金。

2013年12月,任丘市自然資源與規(guī)劃局對廢舊鋼鐵交易市場進行了執(zhí)法,認為該市場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關于非農(nóng)業(yè)建設不得占用耕地的規(guī)定,責令其停止土地違法行為。后村委會自行拆除了市場,恢復了土地地貌。

市場不復存在,村委會也便不再向村民們發(fā)放租金。沒有收益就沒有分紅的邏輯,村民們默默地接受了。而廢棄后的土地,卻在殘垣中持續(xù)荒廢了一年又一年。

2019年年初,沉寂的村子突然間因為施工機械作業(yè)的轟鳴聲沸騰了,一支施工隊伍用藍色圍擋將市場廢棄土地畫地為牢。

不明所以的村民去問村委會緣由,村委會說地早被征了、被賣了,現(xiàn)在買主計劃施工用地。有些思路活躍的村民,聽聞消息后便委托律師做了政府信息公開,意圖一探究竟。

很快,他們便拿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作出的《關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該批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個地塊,其中1號地塊4.555公頃即為當初廢舊鋼鐵交易市場的這片廢墟。

土地就這樣失去了么?很快,村民們推選了王先生等13人作為代表,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請求撤銷《關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為了打贏這場硬仗,村民們眾籌了費用,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艷律師代理行政復議相關法律事宜。

【案件結(jié)果:5年后申請復議過期了嗎?批文被確認違法!】

黃艷律師承接案件后,及時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司法廳進行了閱卷,詳細了解了省政府的答辯內(nèi)容和相關舉證情況。

河北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認為《關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程序合法,完全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qū)片價的通知》作出,用地范圍清楚,地類、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符合規(guī)劃要求,未占用基本農(nóng)田,不存在違法情形。

另一方面其主張,原任丘市國土資源局已于2014年9月在村委會村務公開欄張貼了《征地告知書》,2015年1月張貼了《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農(nóng)戶的知情權已經(jīng)得到保障。

王先生等村民最遲應當于2015年1月即知道該征收土地批復,其于2019年4月申請行政復議已經(jīng)超出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其復議申請應當依法駁回。

省政府的答辯無疑技巧嫻熟,而時隔5年提出的復議申請有沒有超過期限,也令村民們擔憂不已。黃艷律師將閱卷回來的《征地告知書》《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給村民代表找村民們集中確認,有沒有見到過這兩份公示文件。

最終幾百名村民紛紛簽字確認從未見過這兩份公示文件。村民們的聯(lián)名證明,被黃艷律師作為證據(jù)補充提交給了省政府司法廳。

而針對征地批文的一百多頁證據(jù),黃艷律師也在詳細研究后提出了一份詳實的法律意見書,精準地指出了該批復征收土地行為多處違法之處:

①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未告知被征地農(nóng)民,批前并未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的知情權;

②土地現(xiàn)狀調(diào)查階段認定被征收4.555公頃土地系集體建設用地——即根據(jù)廢舊鋼鐵交易市場用地情況認定,土地使用權人簽字僅有村委會負責人簽字。

但該宗土地實際為耕地,有申請人王先生等村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為證,那么該批文存在地類認定錯誤,欠缺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審批手續(xù);

③征地報批前擬定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農(nóng)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現(xiàn)有證據(jù)中村民代表會議一致同意放棄聽證、同意征收的會議紀要不屬實,村民委員會無權決定以村民代表會議替代村民大會,而村民代表會議更無權代表全部被征地農(nóng)民放棄聽證。

黃艷律師的前述意見最終被復議機關采納。2020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批前告知階段未告知被征地農(nóng)民,土地現(xiàn)狀調(diào)查也未由被征地農(nóng)民確認,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以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復議申請的請求不予支持。

同時,涉案征地批文錯誤地將耕地認定為建設用地,地類認定錯誤,并因此未辦理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審批手續(x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最終決定確認《關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違法。

通過本案,黃艷律師團隊想提示大家的是,盡管批復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行為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作出,其作出主體行政級別很高,但由于實踐中事實情況比較復雜,征地環(huán)節(jié)出錯、認定事實錯誤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如果存在這類情形,只要收集足夠充分的證據(jù),在足夠精細和專業(yè)化的操作下,其違法點仍然會被徹底揭露、證明,進而撼動征地批文的合法性,維護失地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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