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條件不滿,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就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賦予縣級政府持續(xù)推進征地項目的有力步驟,用以實現(xiàn)社會公共利益和被征地農民個人權益的兼顧和保障。
但在具體項目中,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絕不是“有”就行,還必須內容合法、全面、公平,經(jīng)得起法律和地方性規(guī)定的檢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張春韜(判決書中寫為“張春濤”)律師團隊的張春韜、岳亭律師在河北省L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縣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就頗有嚴格審查一番的必要了……
【基本案情:宅基地征收補償成一筆糊涂賬?】
委托人樊女士在河北省L市某縣某村擁有合法宅基地一處,面積273.46平方米。2014-2016年間,縣城中村舊城改造辦公室將涉案地塊納入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并作出了《拆遷補償方案》。
2019年2月,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向該村農戶公示《征地告知書》,標志著涉案片區(qū)啟動集體土地征收項目。同年6月,涉案項目取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7月縣政府將征地批復在村內進行了公告,并發(fā)布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而在隨后的協(xié)商中,樊女士未能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2023年2月,縣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決定書內容為:
安置方式:回遷安置;2. 可安置建筑面積273.46平方米;3. 過渡期安置補償36000元;4. 養(yǎng)老保險:26000元/人。
此外,決定書還明確限期樊女士戶于15日內交出土地,騰空房屋交付拆除,同時告知其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一份內容簡略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擺在面前,樊女士可著實有些傻眼,心想這上面真的把我能得到多少補償安置寫明白了嗎?無奈之下,樊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張春韜律師團隊的張春韜、岳亭律師,希望能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
【律師解析: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內容需全面、具體,不可含糊】
張春韜、岳亭二位律師指導委托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
然而廊坊中院卻作出(2023)冀10行初6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樊女士的訴訟請求。眼看著違法點如此清晰的補償安置決定一審竟未能撤銷,樊女士當然不會輕言放棄。她在二位律師的指導下繼續(xù)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在二審庭審中,張春韜、岳亭律師著重就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違法點展開充分論述。
二位律師指出,根據(jù)2022年施行的《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guī)定》第18條,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張貼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j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shù)怯浗Y果等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而在本案中,被告縣政府在2019年7月僅將省政府的征地批復在村內予以了公告,卻并未依法作出內容全面、完整的《征收土地公告》,這就導致其作出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的前提不具備。
同時,縣自規(guī)局當年公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樣存在內容不完善,公示期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問題,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作出的重要依據(jù)存在違法,補償安置決定本身亦難以合法。
更為重要的是,根據(jù)《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guī)定》第19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jù)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而在本案中,被告縣政府作出的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內容明顯過于簡略,并未列明補償安置標準、被征收人家庭戶具體情況,被征收人能否按2016年的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方案》選擇補償方式及回遷樓裝修標準不明確,置換地下室及車位事項不明確,是否存在二層以上房屋及相關補償安置不明確,養(yǎng)老保險事項只列明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家庭戶具體補償數(shù)額仍然不明確……
譬如,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也就是說,被征地農民對補償安置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選擇權,實踐中至少在“要房”還是“要錢”這兩種補償方式上有權選擇。
而本案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則直接替樊女士選定了“回遷安置”方式,這顯然剝奪了樊女士的補償方式選擇權,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規(guī)定。
案件結果
2024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23)冀行終151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內容不明確具體,難以據(jù)此確定被征收人家庭戶的補償安置權益,應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一審判決依法亦應糾正。
省高院據(jù)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審判決,撤銷xx縣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在明提示
張春韜、岳亭二位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在內容層面的要求可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決定類比,即必須要內容明確具體可執(zhí)行,而不能含糊其辭、留有余地。且對其作出程序合法性的審查應當涵蓋整個征地報批前程序,任何違法點都可能影響其合法性。
一旦被征地農民收到類似于本案中的補償安置決定,一定要在6個月的起訴期限內盡早咨詢專業(yè)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對其依法審查,有力維護自己的合法補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