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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勝訴」斷路逼簽竟成道路維修?孰是孰非怎可不實體審理?

導讀:面對立案難,你該怎么辦?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一起江蘇的案件,揭示立案審查中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的界限問題。

【案情簡介:斷路逼簽竟成“道路維修”?】

陳先生居住的房屋位于江蘇省如皋市某村。2018年8月13日,不明身份人員對陳先生出行必經的大路進行破壞,導致陳先生無法正常出行。

陳先生的愛人立即撥打110報警求助。經陳先生的女兒向8月13日當天出警的派出所民警詢問,得知是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陳先生出行必經的道路上進行破壞。

在明律師接受陳先生委托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中斷陳先生道路通行,對陳先生進行逼遷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主要爭議是某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有無實施破壞道路、對陳先生進行逼遷的行為以及此種行為應如何定性。從某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提交的施工合同、申請報告、維修任務通知書等證據來看,能夠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道路維修行為。

陳先生提交的相關照片能夠證明案涉道路路面破損,但并不能據此推定如皋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中斷道路系對陳先生進行逼遷。相反,陳先生提交的其與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錄音資料能夠證明,案涉行為系道路維修而非逼遷行為。陳先生提起本次訴訟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依法應予駁回。陳先生對此不服提起了上訴。

【律師分析:實體審查與程序審查不得混淆】

在明律師認為:從訴訟的結構上來講,行政訴訟有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分。程序審查旨在解決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而實質審查的目的是評判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的相關規(guī)定和精神,在程序審查當中,法院既不能以保護訴權為由放棄訴訟法對程序條件的審查,讓不符合訴訟條件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當中;同時,也不能混淆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界限,將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拒之門外,以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情形為由,對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49條針對起訴條件包括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被告資格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就本案來講要把握三個方面。

其一,只要當事人的起訴能夠使人民法院判斷其指向了一個特定的行政行為,就應當視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這一訴訟請求將帶領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就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此階段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行為是否合法代替行為是否存在。

其二,有具體的事實根據,指的是原告進行起訴說明了被訴行為的存在,以及該行為與自身合法權益之間存在可能性的影響。

其三,《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一審查原則往往使原告方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在對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問題的描述當中融入自己的主觀判斷。這個判斷只是影響了被訴行為的實質審查的問題,而不能影響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的判斷。

在行政訴訟當中,可訴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行為,也應包括事實行為。所謂的事實行為是指追求某種事實結果為目的而實施的行政措施,本案就是這種情形。

陳先生的起訴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一審法院混淆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的界限,以“被訴行為合法”為由阻止當事人將一個客觀存在的爭議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查評判的范圍,背離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是國家級經濟開發(fā)區(qū),屬于區(qū)縣級人民政府的級別,管轄法院級別應該為中院,一審開發(fā)區(qū)法院受理了此案,也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為被告;

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

對其他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最終,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在明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撤銷原裁定并對本案立案受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救濟變?yōu)榱丝赡堋?/p>

在明拆遷補償律師想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維權的過程中,被拆遷人往往會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駁回起訴等情況。在行政訴訟中大多數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但是針對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是可以上訴的。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不必然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審理的結果,建議各位在關鍵節(jié)點及時向專業(yè)律師進行咨詢避免影響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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