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正值年富力強的黃某為了闖出一番事業(yè),成立了某農(nóng)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該公司與江西省上饒市某縣下轄村簽訂了《荒山承包合同》,取得了村內(nèi)已廢荒山的承包經(jīng)營權,期限為三十年,即2007年至2037年。黃某一次性向村委會支付了三十年承包費用,同時約定“……在承包期內(nèi),如政府需要開發(fā),使用此山地,所補償?shù)囊磺匈M用都歸黃某所有”。
隨后,雙方辦理了《林權證》,證上記載承包土地面積328.5畝。土地到手之后,黃某投入了大量人財物力深耕細作,種植了樟樹、濕地松、馬尾松、木荷、楓樹、桂花等名貴經(jīng)濟林木,對于林木種植業(yè)來說,前十五年都屬于投入期。
雖然辛苦,但是黃某覺得未來一片光明。
2018年12月,縣政府下發(fā)了《城市建設項目用地征收土地告知書》,擬征收包括黃某承包的荒山內(nèi)的部分集體土地,并于2019年發(fā)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街道辦負責本次征收活動的具體實施。
此時,黃某所種植的林木即將進入成材期,一旦砍伐損失會很大。在街道辦和黃某協(xié)商征收補償事宜時,雙方因山林的面積和補償標準產(chǎn)生較大分歧。街道辦告知黃某,經(jīng)測定,黃某承包的面積為 165.6畝,并非《林權證》上記載的328.5畝,征收補償估值為394248元。
黃某聽后,堅持地認為街道辦測定有誤,不接受如此低價的補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也就沒有簽署《征收補償協(xié)議》。
2022年4月,街道辦向黃某出具了一份《證明》,同意黃某自行針對所種植的經(jīng)濟林木,依法委托有法定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此作為征收補償?shù)膮⒖家罁?jù)。因此,黃某重新委托了鑒定機構。
就在黃某以為事情迎來轉機的時候,2022年7月,黃某忽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承包山地上種植的經(jīng)濟林木被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員砍伐。黃某報警后經(jīng)調(diào)查得知道,林木是被街道辦的人員強行毀壞的。
“明明自己沒有簽署補償協(xié)議,街道辦為何會這般野蠻任性?”氣憤不已的黃某找到街道辦負責人討要說法,表示此舉給自己造成了巨大損失,是違法。
哪知負責人卻表示,街道辦已經(jīng)將評估的補償款394248元通過銀行轉賬至黃某的銀行賬戶,該過程是在公證處的見證下完成,所以整個征收補償程序已經(jīng)完成了,街道辦可以組織人手將山場林木推平。
眼見街道辦負責人言之鑿鑿,黃某心中不禁嘀咕,難道真的只要補償款打到我的賬上,就可以把林木推平,不需要經(jīng)過我同意嗎?
帶著滿肚子的疑惑和委屈,黃某咨詢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拆遷律師許玉龍。許律師聽后,明確告訴黃某,“街道辦的行為是違法的”。于是黃某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街道辦對強清黃某山場林木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法庭上,街道辦負責人表示,為了維護黃某的合法權益,街道辦工作人員告知黃某,要對其承包山場啟動公證程序,并選定評估機構,評估價為394248元。之后,街道辦于7月22日將該筆錢轉賬給黃某。街道辦同意對已征收黃某的山場林木補償數(shù)額在合法合理范圍內(nèi)進行商談。但是其他賠償,街道辦不予承擔。
許玉龍律師指出,黃某承包經(jīng)營的山場林地在縣政府征收土地范圍之內(nèi)。街道辦系征收實施單位,與黃某多次協(xié)商補償事宜未果,雙方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街道辦單方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案涉山場林木的評估價值為394248元,在將該款匯入黃某的銀行賬戶后,徑行占用案涉林地并清除地上附著物,該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因此,街道辦應當對黃某的賠償請求作出處理。
最終法院“街道辦在六十日內(nèi)對黃某的損失作出賠償”。經(jīng)過法院判決和許玉龍律師的耐心解釋,黃某也明白了,即使征收補償已經(jīng)到賬,征收方要強制推平林木也必須經(jīng)過自己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