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要征收城市房屋,必須要有房屋征收決定并依法公告,這是590號令施行8年多來人盡皆知的常識。然而在明律師梁紅麗近期就碰到了這樣一起奇葩的案件:征收項目完全憑著征收補償方案去推,征收決定且始終未能得見。那么,在僅有方案的情況下被征收人該如何救濟自己的補償權利呢?方案真的絕對不可訴嗎?法院又會如何處置這樣棘手的特例呢?
【案情簡介:沒見到房屋征收決定的征收】
委托人蘭女士有一間門面房位于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蘭女士擁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將其門面房用于出租,租金作為其重要的日常經濟來源。
2018年10月,蘭女士從同為被征收人的鄰居處得知自家門面房所在的區(qū)域已經被劃入征收紅線范圍,但對于該征收項目的具體名稱、范圍以及征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等信息蘭女士卻從未見過。
當蘭女士從已經簽約的被征收人那里得知自己的門面房將以每平米1.7萬元的價格被征收時,蘭女士覺得自己從未見到任何正式的書面文件,也沒有任何合法的房屋評估報告,而且該價格與市場價值相差甚遠,遠不能保證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其多次找到拆遷指揮部的領導、信訪局領導反映情況,但是得到的結果都是沒有文件,價格是政府定的無法改變。
就在蘭女士覺得走投無路之際,在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一場關于征收拆遷的行政訴訟庭審,蘭女士旁聽了該庭審并了解到了在明律師事務所。經過多方打聽,她找到了在明所的梁紅麗律師。梁律師在聽完蘭女士的講述后為蘭女士詳細的梳理了其中的違法點與接下來要進行的法律程序。
【律師說法:什么都沒有的征收項目?】
首先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對委托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并未依據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為《征補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須依法作出《征收決定》,而其前提是征收程序、實體合法。根據《征補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還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作出《調查結果確認書》。
但是蘭女士自知曉相關征收事宜至今從未見到過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及其它征收文件。該征收項目嚴重違反了《征補條例》的規(guī)定,剝奪了包括蘭女士在內的廣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其次,銅仁市碧江區(qū)政府對委托人的房屋進行征收并未依據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方案》。根據《征補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僅僅負責《征收補償方案》的論證、修改工作,還應當就《征收補償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
根據《征補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但是自蘭女士所在片區(qū)啟動征收項目以來,蘭女士從未見到相關的《征收補償方案》及其征求意見的文件。
最后,該征收項目未選定合法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委托人的房屋也沒有被依法評估。根據《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通過協(xié)商、多數投票或隨機的方式進行選定。
但是蘭女士自了解房屋被征收以來,從未參與過任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其房屋也沒有被任何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過。在沒有進行任何相關評估的情形下,征收方一再催促委托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嚴重違反了《征補條例》關于房屋價值評估的規(guī)定。
【案情進展:信息公開+復議訴訟】
一、信息公開、知己知彼。在聽完梁律師的分析后蘭女士對此次征收項目的大致情況有了一定了解,對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也充滿了信心。在梁紅麗律師團隊的協(xié)助下,蘭女士首先對該征收項目所涉及的《征收決定》以及《征收補償方案》向區(qū)政府及區(qū)住建局申請了信息公開,但在信息公開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蘭女士仍未收到任何相關的文件。
律師接著引導蘭女士對區(qū)政府與區(qū)住建局的信息公開不作為行為提起了行政復議,經過審理銅仁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確認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未按規(guī)定對蘭女士信息公開的請求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至此,蘭女士終于見到了此次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但是對于《征收決定》蘭女士仍未見到。
二、在訴訟中談判協(xié)商。在得到了信息公開答復后,梁律師通過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仔細的研究后認為,在蘭女士多次進行信息公開申請后,碧江區(qū)住建局于2019年1月8日、碧江區(qū)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均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并將《征收補償方案》作為本次房屋征收的依據。
因此梁律師認為碧江區(qū)人民政府只作出涉案的《征收補償方案》,而不直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就實施征收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規(guī)定。通過調取多次《征收決定》都明確了碧江區(qū)人民政府是以涉案《征收補償方案》取代《房屋征收決定》作為此次征收的依據來對包括蘭女士在內的廣大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征收,該《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實際具有了《房屋征收決定》所要求列明的實質內容,完全相當于《征收決定》的作用與效果,對權利人產生了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影響,屬于法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蘭女士對碧江區(qū)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征收行為即碧江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該《征收補償方案》實施征收的行為不服,認為其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遂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立案時蘭女士多次被告知《征收補償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任何的不予立案裁定。
在梁紅麗律師的指導下,蘭女士堅持到法院去要求立案或出具裁定,最終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書。在收到裁定書后律師立刻為蘭女士準備了上訴狀,蘭女士將上訴狀遞交給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后,省高院的法官多次搭建協(xié)商溝通平臺,最終蘭女士與拆遷指揮部經過協(xié)商達成了一致。拆遷方為蘭女士提供了一處位于繁華地段的門面房供蘭女士用于經營或出租,另外對于蘭女士近一年來不能正常經營的損失也給予了一定的貨幣補償,本案終于收獲了滿意的結果。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對于程序明顯不合法的征收拆遷項目,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輕心,而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等步驟全面了解項目狀況,尤其是要搞清涉案項目究竟是不是征收項目,還是普通的協(xié)議搬遷、自愿騰退。找準了項目定性,才能找到對其施以法律審查的要點,才能為搭建協(xié)商談判平臺以求解決補償安置糾紛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