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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代理的安徽省某村9戶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不服一案,202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5號行政裁定書,以一審、二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指令合肥市中院依法審理該案。

那么,本案的特殊之處究竟在哪兒?通常被認為“不可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特定條件下真的可訴嗎?最高法的裁判理由又是怎樣的呢?

【案情介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復議、訴訟】

委托人9人的房屋均位于安徽省某村,2017年該村被納入某項目征收范圍。因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所確定的補償標準存在諸多不合法、不合理之處,難以保證委托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故針對該補償安置方案委托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后這9戶村民對復議決定不服,又針對復議決定和方案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以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對此,委托人針對已經生效的一審、二審裁定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最高院認為原一審、二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該方案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審理本案。

【原審法院觀點】

一審、二審法院均以補償安置方案未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認定該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先后裁定駁回起訴、駁回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

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針對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對單個權利主體的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是其后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置階段性行為,屬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的不成熟的行政行為,并不單獨對外產生效力,未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知,在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有異議時,應當提交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進行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則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而該方案并不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律師觀點】

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梁紅麗律師再次指導委托人就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安徽省政府的復議決定申請再審,主要提出了如下申請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表明其事實認定不清。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確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以及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措施的文件,直接影響到被征收土地權利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應當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法律適用錯誤。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及國法(2011)35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可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不服,可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99號《行政裁定書》亦對上述觀點予以支持。

【最高院觀點】

最高院對9戶的再審申請受理后,支持了我方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意見,并撤銷了原一審、二審法院的裁定。最高院的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p>

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guī)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申請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根據上述規(guī)定以及目前各地裁決與復議兩種程序并存的實際情況,土地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經過裁決或復議后仍不服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均應當予以受理。

本案中,9戶村民因對案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有異議,已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政府審查后,以程序違法為由確認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違法,并告知對復議決定可以起訴。

如前所述,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均系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9戶當事人通過及時委托律師,使梁紅麗律師能夠盡早介入,從而對案件進行全面的釋法和說理,最終成功地將原裁判觀點改變。當事人借助訴訟的方式,一方面能夠搭建平等的溝通協(xié)商的對話平臺。另一方面,此種訴訟的方式為當事人談判和協(xié)商提供了契機,亦為其獲得合理滿意的補償數額提供了可能性。

梁紅麗律師在此要提示廣大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立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將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補償結果,而其是否可訴,能否申請協(xié)調、裁決或者復議,均需要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審慎操作。大家切勿隨意放棄本屬于自己的權利救濟渠道,最高法的這一再審裁判也給了大家十足的勇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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