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律師:李順華律師
關鍵詞:宋家莊、強拆、違法、維權、調解
【案情介紹】
2010年12月30日,北京地鐵亦莊線正式運營,媒體大肆報道,多項技術的首次運用使得該線路成為軌道交通發(fā)展的一個典范,也成為許多政府官員引以為榮的政績。光環(huán)之后必有陰影,又有誰注意到,在項目的進展中,政府權力的濫用侵犯了多少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
2009年4月17日,原豐臺區(qū)建設委員會發(fā)布京建豐拆告字(2009)第29號拆遷公告,公告稱為實施“亦莊線宋家莊停車場工程”,需征收規(guī)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謝常福的房屋就處在征收范圍內。但是拆遷方給予的兩套安置房面積遠遠低于謝家的原本135平住房面積,而且給予的100多萬貨幣補償在購買了安置房后就沒了裝修和周轉的費用。面對拆遷方的威逼利誘和明顯不合理的補償,懷揣對法律的最后信仰的謝常福經人介紹,找到了專業(yè)的拆遷維權律師李順華。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輯:樂觀開始,制定用時間換金錢策略。
接受代理后,我們分析本案屬于比較容易代理的案件:
1、從補償條件上講,補償條件確實降低了謝家的原本居住水平,不但不符合應當按照市場價補償的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居住水平的政策要求。所以我們認為補償條件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2、從維權時機上講,謝家在拆遷公告期內委托律師,補償裁決還沒有做出,強拆程序更無從啟動,為律師提供了很大維權空間,我們可以通過走法律程序拖延拆遷時間,而拆遷方的拆遷期限又較緊,所以只要讓法律程序走不到強拆那一步就可以贏得談判的籌碼。
所以我們首先提起了拆遷許可證的訴訟,經律師仔細分析被告豐臺區(qū)建委提供的證據發(fā)現,豐臺區(qū)建設委員會向相對人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公司頒發(fā)京建豐拆許字(2009)第2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公司并未取得合法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也就是說,原豐臺區(qū)建設委員會頒發(fā)《許可證》的行為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我們和當事人對此訴訟信心滿滿。
辦案第二輯:突發(fā)強拆,維權形勢急轉直下
2010年3月中下旬,謝家驚慌的給我打電話,說很多穿迷彩服的人把他們家圍住了,看樣子要強拆。我聽到這一消息后吃了一驚,心想:連補償裁決都沒有做出怎么能進行強拆呢?如果被強拆了,我們制定的用時間換金錢的策略就落空了,就只能打持久戰(zhàn)了,而這樣對我們的時間精力會帶來很大損耗。但在當事人比較驚慌的時候時我必須保持鎮(zhèn)定,跟他們講:不要驚慌,首先撥打110報警,然后找錄像機把全過程進行錄像,特別是把參與人員錄下來。匆忙中謝家掛斷了電話。大約到了下午,謝家打電話過來,說房子被強拆了,警方到達現場后,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行為,情緒非常低落。我沒想到在北京,拆遷方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繞開法律程序,在沒有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實施非法強拆。
辦案第三輯:重整旗鼓,調整維權方案柳暗花明
被強拆后我們雖然“保房子”方案落空,但是拆遷的違法性卻更加嚴重了。所以我們決定決定從長計議,多角度切入,制定了立體維權方案。
首先向豐臺區(qū)房屋管理局郵寄了《查處違法拆遷申請書》,申請房管局就違法拆遷行為進行查處。但是房管局不出意料沒有處罰,我們以房管局行政不作為為由訴至豐臺區(qū)法院,經法院協調,房管局迫不得已出具了對拆遷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拆遷人拆遷違反法律程序。違法拆遷事實得職能部門認定,為我們下一步維權做了鋪墊。我們撤回了對房管局的訴訟。
其次,就謝常福及其家人撥打110報警,警方沒有對此做任何處理一事,向法院提起訴豐臺區(qū)公安局不作為的訴訟。在訴訟中,由于我們提供了當時拍攝的影像資料證據,公安局為了開脫自己的責任,向法院提供了對南苑鄉(xiāng)政府武裝部部長的詢問筆錄,證實強拆行為是南苑鄉(xiāng)政府組織實施的,對政府行為不屬于公安管轄范圍。
第三、我們乘機以豐臺警方提供的詢問筆錄為證據,就南苑鄉(xiāng)政府組織強拆向豐臺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南苑鄉(xiāng)政府否認其組織強拆,但在公安提供的證據面前其辯解顯得非常無力。而南苑鄉(xiāng)政府明顯不具備強拆房屋的行政職權。
盡管如此,讓豐臺區(qū)法院直接判鄉(xiāng)政府違法明顯有困難,所以法院行政庭法官主張調解結案,為此,法官多次找鄉(xiāng)政府協調此事,據說曾經與鄉(xiāng)政府官員拍了桌子,可見法官調解的誠實和決心非同一般。事情終于重新出現轉機。最終鄉(xiāng)政府作出了巨大讓步,承諾補償230多萬,給三套安置房。
辦案第四輯:痛失良機,重新跌入低谷
面對法官的全力協調和鄉(xiāng)政府的巨大讓步,謝家的兒子堅持認為這不是“市場價”,按照當時當地房地產價格應該在300多萬,堅持要市場價。我勸他首先不能片面要求市場價,因為政府給你的安置房也沒有按照市場價賣給你,現在給你的貨幣補償足可以買到三套安置房,還有點富余的錢裝修。另外,這也是不可多得的解決問題的時機,如果現在不同意,以后法官很難提供這種機會了。最終很遺憾謝家兒子沒有聽取我的建議,而法院認為工作已經做到頭了,既然謝家不同意調解結案,那只能判決。還好,法院沒有按照慣性袒護政府,直接判決鄉(xiāng)政府強拆違法。在取得這一紙勝訴判決的同時,也喪失問題解決的時機。果不出我所料,判決作出后,鄉(xiāng)政府反而不再理睬謝家的協商要求。
辦案第五輯:媒體加力,終獲大捷
好在謝家的鄰居正好是個做媒體的,與記者熟悉,在得知了謝家的情況后對此很是同情,幫忙聯系了新京報等媒體記者。由于鄉(xiāng)政府的違法事實已經得到法院的判決,而且行政案件法院判政府違法的案例確實稀罕,所以不但敢于報道,也樂于報道。不久此案見諸京城各家媒體報端,各網站進行了轉載。報道后確實給鄉(xiāng)政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但是沒能像預期的那樣乖乖就范,仍然使用擅長的“打太極”應付記者。
我發(fā)現僅靠媒體這樣下去也不能解決問題,于是我們又向檢察院舉報鄉(xiāng)政府官員濫用職權問題,通過謝家不斷跟蹤,不斷給鄉(xiāng)政府施加壓力。另外我們從新提起對參與強拆的地鐵公司、拆除公司和保安公司的民事侵權訴訟。
最終,在不斷的法律訴訟和媒體輿論壓力下,南苑鄉(xiāng)人民政府不得不放下姿態(tài)重新回到談判桌。本案歷經近四年時間,于2013年5月份,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成功,謝常福所獲得的補償從最初的100多萬加兩套安置房增加為200多萬加三套安置房。以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形式確定了下來,所有訴訟均撤回結案。
【律師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21日正式頒布實施,201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案中,涉案項目2009年即取得拆遷許可證,南苑鄉(xiāng)人民政府2010年組織相關部門對謝常福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因此應當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根據上述規(guī)定,南苑鄉(xiāng)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強制拆遷的職權,且拆遷行為未經裁決程序,故其組織相關部門實施的拆除行為超越了其職權范圍,且程序違法,屬違法行政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生效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適用新《條例》,根據新《條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即新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制度,保留了司法強拆制度。(李順華/文)